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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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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年版(2).docx

1、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XX年版 XX省卫生厅、XX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冀卫医20089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XX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中其他从事医疗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考评工作

2、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附件:XX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XX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德考评

3、,是按照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标准,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医德医风状况进行考评,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条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六条医德考评包括救死扶伤,尊重患者,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因病施治,顾全大局,严谨求实等七方面内容。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

4、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等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

5、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疗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

6、,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专业 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以上述考评内容作为基本医德规范。考评内容设有加分和扣

7、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抢救、救灾,舍己救人,受到赞扬; 2、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受到表彰; 3、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或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劳模等荣誉称号; 4、参加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竞赛,获得奖励; 5、医德高尚受到外单位或患者及其家属表扬; 6、纠正他人因违反保守医疗秘密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 7、受到市级以上报刊点名表扬; 8、责任心强,工作认真,避免他人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 9、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受到表彰; 10、检举他人有收受回扣、开单提成,或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且所检举情况属实; 11、拒收

8、红包、回扣、财物、有价证券,不接受患者及其亲友宴请,有登记为依据; 12、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或本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医疗活动; 13、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 14、有发明创造,或开展填补专业空白的新项目新技术; 15、为科技成果奖课题完成者; 16、所撰写论文或译文在杂志上刊登或在会议上发表。 (二)扣分项目 1、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2、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离岗、串岗; 3、歧视病人被投诉,并经核查属实; 4、未履行好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受到侵犯,造成不良后果; 5、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核查属实

9、; 6、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敷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 7、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众上访,经查证属实; 8、超范围执业或私自外出体检、手术; 9、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0、滥检查、滥用药、滥开大处方,经查证属实; 11、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12、同志间不团结,影响工作; 13、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单位形象; 14、学术上不尊重别人,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医德考评实行计分制,以800分为基础分值,符合考评内容基本要求的得到基础分值;有加分项或扣分项的,按照相应分值进行加减。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九条医德考评坚持定性考评和

10、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考评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按照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对自己的医德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并填写XX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二)科室评价。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对每个医务人员日常的医德表现进行科室评价。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在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基础上,以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单位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一条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

11、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第十二条医德考评得分800分以上为良好,600至800分为一般,600分以下为较差。优秀等级得分为800分以上,且无扣分项,分值由高向低排列,人数比例一般为参评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超过15%。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医德考评结果应当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

12、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第十四条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一周。第十五条医德考评结果要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对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将医德考评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方有资格评优;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应以医

13、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周期即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XX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将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报送定期考核机构和执业注册机关。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医德考评工作,成立院级医德考评委员会和科级医德考评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院级医德考评委员会应有医院领导和医务管理、行风管理、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参加,确保医德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并记录考评结果。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或者弄虚作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发布部门:XX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0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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