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政部门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及时发现查处侵损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上路进行路政巡查,必须二人以上,并且按规定统一着装,规范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涉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
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五)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六)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八)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九)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一)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3、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三)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四)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五)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七)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4、、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九)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五、及时发现下列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其他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大队报告
5、,按法定程序处理。冰雪、洪汛、地质等灾害公路突发事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大队或支队报告,并按各类交通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理。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巡查车内还应携带皮尺、像机、交通安全标志等执法工具。巡查人员在实施路政检查、现场勘查工作,必须设置检查工作区域,并身着反光背心,以确保巡查安全。第六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应当做好计划安排,认真填写XX省公路路政管理上路巡查人员登记表,保证每月不少于20天上路巡查,人员上路率不得低于80%,每天不少于4小时。第七条每次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及时认真、详细准确地填写巡查日志,对巡查中较为突出的或未能当场处理的问题应有连续跟
6、踪记载。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的行为应遵循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九条负责公路路政巡查的部门应将管理范围内公路进行区域或路段划分,明确责任,确定人员履行巡查职责。第十条公路路政巡查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间内饮酒、赌博或者擅离职守,按XX省交通行政执法“六不准”规定处理; 二、由于未按时填写巡查日志、日志记录不详或者伪造记录而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三、由于巡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所管辖路段公路路产损坏、出现违法行为而未被发现,或因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赔偿的,按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第十一条各大队应当每月对本单位的巡查工作进行考评,作为执法人员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实行奖惩挂钩。支队应加强对全市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各大队年度目标考核。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