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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规章制度.docx

1、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XX市交通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四)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八)涉及听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事项; (九)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3、 第八条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面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 第十二条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统一公布。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三条其它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报局综合科审核。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公示栏和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 第十五条应当公布法制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公示。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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