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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弱化税务规章制度.docx

1、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 【摘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反资本弱化避税,本文从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出发,分析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特点,并对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1.资本弱化的含义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

2、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

3、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

4、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

5、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

6、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

7、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

8、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2.扩大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通过税收协定共同防止国际避(逃)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胜任日益繁重的国际税收决策、立法、执法与司法管理。 3.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应当扎实掌握财会知识,熟悉税收征管,还要对跨国公司的运作和经营有相当的了解,而且对于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对提高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曹洋.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7,(5). 2龙军,屈幼姝,刘志安.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安排:理论、实践及对策分析j.理论探讨,2007,(1). 3应小陆.安全港模式: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建立的现实选择j.当代财经,2006,(7). 4朱青.国际税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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