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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章制度(1).docx

1、XX县林业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1) 一、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定全县林业发展和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县造林绿化,封滩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林业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4、负责全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协调、处理林木纠纷。 5、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查处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征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征收林业规费。 6、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 7

2、、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8、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义务植树。 9、承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搞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10、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服务承诺制度 、凡来我局咨询有关业务,申领有关证件的,我局本着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为申请人搞好服务。 、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其他事项的材料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审查,能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办理的耐心解释。 、林业科普工作。强化先进实用技术,在林业科技进步中的支撑作用,应乡镇、林、果农邀请和工作的要求,及时开展林业科技服务、指导林业生产

3、。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权者写出采伐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后,转报县林业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七天内完成调查设计,十日内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签发木材运输证。运户应依法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给予签发运输证;按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接申请后,七日内给予办理并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按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 、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批,搞好全程服务。 、林权登记发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报批、登记。 、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接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三日内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10、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接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完成现场检疫。 11、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述承诺。 三、首问负责制度 、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予以办理。 、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 、

5、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回绝管理和服务相对人。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并尽量提高行政效能,缩短办事时限。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机关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办理时限内,未提出意见,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给予补办手续。责任人员承担相应后

6、果。 四、对能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五、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林木采伐申请,要在十日内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对符合规定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要在七日内办理核发。 七、对符合条件的林木登记申请,要在向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办理登记。 五、一次性告知制 、凡到林业各股室办理业务的,如对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如果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

7、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 方,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后,按效能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具体行为: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查和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

8、、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错误。 本文共2页:第12页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

9、处理。 七、同岗替代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请假;属窗口岗位的,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员代办业务。 、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 八、否定报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对来办事人员的申请事项认为不能办理的,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说明该事项不予办理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并依职责权限逐级报领导审批,交本局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留存备案。 、属业务请示事项,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否定权。对不明确的应

10、及时向领导请示,不准滥用职权随意否定。 、将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情况列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否定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书面告知请求人。 、当事人对机关的否定不认可的,可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九、效能考评制度 、本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工作人员实行效能考评。 、考评内容: (1)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2)履行职责,工作效能情况; (3)工作态度,优质服务情况; (4)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情况; (5)效能监察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考评办法。行政效能考评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平时抽查和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召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打分,每项20分,总计100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4分的为称职,60-84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不含60分。) 四、对优秀和称职者予以表扬,对基本称职者提出警告,对不称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告诫,限期改正。 五、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登记建档,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十、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本文共2页:第12页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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