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7.13KB ,
资源ID:710108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10108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物品估价管理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物品估价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物品估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

2、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 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机构的设立须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估价机构必须取得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九条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3、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有3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估价专业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4、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者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厉害关系的; (二)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 (三)涉案物品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估价人员的回避由估价机构负责人决定;估价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对估价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可以

5、向委托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工作费用。 涉案物品估价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刑事、行政案件物品的估价费用由委托机关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估价程序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估价委托书》。 《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估价范围和估价基准日; (三)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种类、数量、来源;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6、 第十六条估价机构接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当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估价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组成估价小组,依法进行估价。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关法定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后方可估价。 第十九条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估价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并送交委托机关;委托时对估价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基准日和内容: (二)

7、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 (四)估价结论; (五)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六)估价人员签名、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后,应当依法将估价结论告知涉案物品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估价复核裁定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涉案物品估价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估价鉴定结论经委托机关确认后,应当作为委托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委托机关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8、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涉案物品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内,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重新估价或复核申请。委托机关可以要求愿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依照前两款规定,估价机构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作出《重新估价鉴定结论书》或者《估价复核裁定书》,并送交委托机关,《估价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同时送交原估价机构。委托时对估价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估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应根据基准日当时、

9、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序,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 涉案物品估价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对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按完工程度和成本折合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已使用或已陈旧的涉案物品,按成新率、尚存使用价值或残值折合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

10、章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委托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估价失实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委托机关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估价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的估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估价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估价结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估价机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估价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泄漏秘密和应当回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