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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暂行规定 .docx

1、 XX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

2、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

3、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立项、审批的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

4、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或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

5、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

6、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

7、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

8、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贯彻落实本规定第八条明确的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

9、可责任: 1、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行政许可的(包括批准、核准、确定资格资质、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方式审定等),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 2、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回原许可。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

10、事故隐患; 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的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 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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