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院院长职责 XX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李连刚《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疑难问题》专题讲座纪录 今天我讲七个问题。 一、立案问题 1、独生子女费、奖励金、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深圳不作劳动争议受理和处理。 定性。它们都不是工资、是福利,是计生方面法规规定的,带计划经济特色。可以通过向计生部门投诉的方式救济。 2、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的承办机构是平安保险、招商银行。 全市有企业年金的单位不多,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这个。 有企业年金的员工退休时可获额外的、数额巨大的退休费。故,订立企业年
2、金方案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但,履行却可以。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显然不是劳动争议。但是,在立案时解决、还是庭审时解决。我们将它简化,在立案时解决。 4、高温津贴 XX省把它的享受条件放宽了,考虑了本省的特殊气候。人人可享受、都是五个月,但仍然有区别、标准不同,高温工作150元/月、是工资性收入;非高温工作100元/月,是福利性收入,仅鼓励而非强制。 故,深圳灵活处理,如果单独提起,不受理;如果多项请求、包括这个,先受理,再个案处理,有证据时也支持。 5、非深圳户籍劳动者未办失业保险的一次性赔偿这是个法律冲突问题
3、 省条例未区分户籍、以劳动地为准;市条例进行户籍限制、缴费比例比省低且个人无须交费。 深圳的关外可适用省条例。 6、档案问题 这类纠纷越来越多,主要是影响到退休待遇。工龄、干部身份等。 区别情况。一种是转移档案争议,可受理、可处理;一种是补办档案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7、深圳公司外地分公司 不管在哪里,都喜欢到深圳来申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未订 劳动者须举证证明其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不予支持。
4、 2、非过错性解除情形下,单位程序有瑕疵的 有两种情形: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未告知工会的 1这两种瑕疵都不会导致实体改变,不严重、不影响解除的效力。 3、裁员情形下,单位程序有瑕疵 未报告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影响解除效力。 4、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它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它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后一法夫此规定。 但我们办案中承认这个东西,因为劳动法也是上位法,两法并不冲突。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主要有。未婚生育的、超生的、二奶等。 是否
5、给其三期待遇。是否可以解除。 我们认为,未婚生育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既如此,结论就很清楚了。 6、员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位正常发工资等,仅缺合同) 我们认为,不宜扩大解释。劳动合同法是鼓励签合同,劳动者应主张签合同而不是主张赔偿。 7、员工以未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作狭义理解,未付即应应请求支付,而不是请求解除。 三、二倍工资 1、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倒推11个月。 2、倒签
6、劳动合同的效力 事实劳动关系,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再签劳动合同、从当初签起,谓之倒签。它将影响双倍工资。 员工不能再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你同意倒签,意味着你放弃了此项权利。我们也认为,局面已和谐,不支持请求。 3、用工之日起满一个后之后,仍未签合同,是否须继续支付二倍工资。应当是签与不签而不是二倍。 4、符合签订“无固定合同”条件,单位拒签 中院解释9条12条,都说的是这个,9条描述过程,12条描述结果,都谈的是符合的问题。 但有时效问题,最长一年。 5、新公司筹备期间未签合同的,无二倍工资 新公
7、司可能徘徊成功,可能不成功,此时管理最薄弱、人员、制度均不健全。 6、未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20%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二倍工资是惩罚性措施,不应套用“拖欠工资”。 四、年休假待遇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含义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重要的福利待遇,有两种理解,一个公司(窄),历史上(宽)。应广义理解。 只要员工能证明其历史上有此经历,即可。 2、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员工举证 3、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要求支付25%补偿金不支持。 4、职工同意不休假或少休假的,单位的年休假工资支付责任
8、单位主动告知、员工明确回复不愿意休的,单位可不给,视同员工放弃。 五、福利待遇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省条例、市条例不一致,市是两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省则是三项。 2、未参加社保员工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单位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 与工伤无关,多见因病(如癌症等) 区别两情况 一是医疗期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有限,既然法律规定医疗期,就是这道理。但按最高标准给。 二是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老板是慈善家),医疗期过后,支付工资的问题。单位应按病伤假工资支付,不低于
9、880元/月。 六、终局裁决 怎么裁。各地不一样。 1、分项计算 司法解释三吸收了广东做法。掌握要点。 关联性,如劳动报酬和25%补偿金就作一项。假若劳动者请求都被驳回,是否终局。 2、工伤待遇 调解仲裁法只讲工伤、医疗,实际上扩大为工伤三金。 工伤是社保局定性,不是我们定性,无自由裁量权,不能一裁两审。 3、劳动基准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七、庭审 1、员工本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不合格等 中止审理。视同撤诉。 我们统一作中止处理,通知员工本人到庭,或另行委托代理人。 2、鉴定费的表述 裁决项。后一部分。 我们把它放在裁决项后、救济渠道前,希望法院执行它。 第7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