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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规章制度的现状分析及规章制度构建.docx

1、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建 摘要。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在我国,证人证言也一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率很低,本人认真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的原因并借鉴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免证权;权利保护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对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起

2、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可见,我国也在法律层面上要求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并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一直不尽如人意,甚至流于形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1.思想原因 证人害怕甚至拒绝作证,就是证人出于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心,因而害怕作证。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很大,许多证人对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致使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

3、到了损害等现象心有余悸,有的证人则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下降而难以成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2.文化传统原因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从我国历史传统上看,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传统的“厌讼”思想常常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另外,公民对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意识淡薄,许多公民认为即使不按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证也不会引起不良法律后果,认为这属于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一般公民没有多大的关系。 3.立法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4、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真研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以下几点缺陷: (1)对证人权利设置存在严重缺陷。为了强化证人的作证意识,现行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相应权利,却未予以足够关注。尤其是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证人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只在司法解释做了简单规定,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规定,严重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难以避免

5、 (2)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相脱节。前述法条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却没有规定,证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我国关于证人证言的来源及证人证言形成的条件与许多外国的立法存在很大的区别。外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规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惩罚。而我国法律仅单纯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没有明确如无特殊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会承担什么后果,这样的规定没有威慑作用,证人也会抓住这个法律缺陷,逃避自己作证的义务。这样,这条规定就成了宣誓性的,出庭作证义务也成为一种可规避的义务,很难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6、权益保障不力。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顾及诉讼上的短期保障,而忽视了诉讼之后的长期保障;只注重事后的保障或补救,而忽视了事前的密切防范;只开率对证人本人的保护而未顾及对证人亲属的保护,另外,缺乏明确、具体的措施和方式。现代社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保护再得不到加强的话,证人不出庭的现象是得不到改观也属必然。 二、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构建证人出庭传唤制度。采用传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今各国通常使用的一种法定方式。我国民事诉法讼目前采取的是“通知”的方式,不具有强制性,证人可以不到庭,仅

7、出具书面证言。应制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以约束证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其作证时,应当到庭并向法庭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和其他情况。法院用传票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如不遵守传票之规定不到庭,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 (2)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建立拒证追究制度。在我国,虽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却没有规定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证人作证的基本要求。综合各国立法经验。我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对必须到庭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按妨害民事诉

8、讼的行为予以处罚。经传票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拘传,强制其出庭作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并处罚款或拘留,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建立伪证惩戒制度。证人不仅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还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作伪证无形中会增加巨大的诉讼成本,特别是对案件的审理会因无法查实相应的证据而被迫中断,严重影响司法的质量。我国对此并无相关规定,以至于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作伪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又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因此,我国立法上应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制裁性规定,对于提供伪证的证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以及伪证对诉讼相对方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民事制裁、

9、行政处罚直至刑事处罚。 2.建立证人免证权制度 证人免证权,是指证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回答问题、出示书面材料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很多国家考虑到证人在作证上的一些情理上的困难以及基于职业上或技术上的秘密而允许证人不作证。在我国,法律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负有作证的义务,而不论证人与当事人有何关系。这样过分僵化的规定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同时,也损害了证人及其他相关公民的私人利益,其价值选择未必合理。笔者认为,应适当的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证人享有免证权,充分保护证人的权利。 3.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保障机制 (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

10、很多国家都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请求经济补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保障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经济补偿,并就经济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提起程序等通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这样,证人的权利就尽可能的得到保障。 (2)健全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保障机制。证人证言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很多国家都在证人权利的保障上做了非常全面的规定,而我

11、国民诉法第102条虽然对此作了一些规定,即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侵犯证人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且由于办事效率以及机制的不完善,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极大地伤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制度上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特别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益所面临现实危险时的保障措施和手段。 参考文献: [1]毕玉谦:《证人制度研究》,载《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版,第97页. [2]毕玉谦:《证人制度研究》,载《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版,第101页.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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