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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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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章制度.docx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省实施办法、XX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XX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2、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扶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抗震设防科技水平。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建设局在制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综合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建设工程选址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第七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县地震局负责确定,其他任何单

3、位不得擅自确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以下规定予以确定: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经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标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本条第 (一)、 (二)项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出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县地震局确定。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市地震局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不能中

4、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包括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工程、重要社会建设工程、工业设施等,具体工程按照省政府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确定的范围执行; (二)县级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通讯等主体建设工程;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主体建设工程。 第十条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报县地震局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下环节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节;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

5、申请报告编制环节;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通过的评审意见。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提高抗震设防要求书面意见、工程概况、场地位置及类别等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

6、工程,地质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确定,其他建设工程一日内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项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等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应当有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7、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

8、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到县地震局核验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格证书执业范围的,不得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禁止弄虚作假; (四)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

9、,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法应当报送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地震局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逾期未办结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

10、定,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由县地震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或者降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县地震局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地震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由县地震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地震、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依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执行。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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