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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规章制度意见.docx

1、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2000161号)实施6年来,总体运行平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到了保证。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须加强。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XX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

2、工和退休(养)人员; (二)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五)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到2010年时统一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从4%调整到5.5%。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原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

3、企业退休(养)等人员,到2010年时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5%。目前实行定额缴费逐年提高的办法,每年的定额缴费额度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缴费年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由15年调整到20年。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按舟政200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满6个月后开始享

4、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20年。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以办理预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一次性预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年,在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又未办理养老保险延缴手续和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

5、医疗保险关系。 四、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2000元下降到1600元;二级(含二级)医疗机构由1800元下降到14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原来的1600元下降至100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2次或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住院起减半计算,即: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含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500元。 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每90天为一次结算期,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时的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年

6、度的,以出院之日作为计算年度。 五、实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 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当年度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累计自负额度暂定为1200元。超过1200元至1.5万元(含)的部分:不足70周岁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0%,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5%; 1.5万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 六、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5%;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90%。 七、异地就医管理 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和退休人员异地居住

7、达到6个月以上,可按规定申请1-2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另外再申请两家作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报销。 八、其他 (一)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稳步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时收缴;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认真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报市政府核准。 (四)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市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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