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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临时用款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市临时用款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控制行政事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全市财力办大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款的申请范围根据实行部门预算的要求,各单位凡是年度中可预见的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市财政按照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或临时出现的急办事项,才可考虑安排临时用款。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款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未予安排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

2、非正常经费,其中包括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表彰和其他专项活动等的用款。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专项工作经费和每年例行召开的大型会议费等正常经费均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另行申请临时用款。 二、临时用款的审核原则 (一)临时性会议用款1.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决定由我市承办的、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会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标准核定后全额拨款,据实报销。 2.各单位承办的经市领导同意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专业性会议,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标准核定后补贴50%。 3.各单位承办

3、的其它会议,如行业协会会议、研讨会议、跨地区或部门的交流会议等,市财政不予拨款。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规模与会期、开支标准等均按《XX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深办发[1998]1号)执行。 (二)临时性展览、调研及专项活动的用款1.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决定由我市承办的展览,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的名义举办的大型展览,承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贴,其中非商业性的展览补贴80-100%,商业性的展览补贴最多不超过50%;经市领导批准的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的专业性展览、推介会等,市财政对非商业性的补贴最多不超过50%,对商业性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0%;其他形式

4、的展览会市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2.全国统一开展的临时性专项活动,国家、省决定由我市承担的调研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的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调研课题,其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由部门组织的临时专项活动与调研等,其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承担。 (三)临时性表彰活动的用款表彰活动应力求形式从简,提倡发文表彰和精神鼓励。除市委、市政府决定举行的全市性表彰活动由市财政局核定补助数额以外,市直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各类表彰活动,其经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市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三、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临时用款的审批管理原则是。“请款在先、办事在后,规范程序

5、简化手续、严格标准、压缩支出”。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承办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和专项活动前两个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就所报事项是否需要和能否安排临时用款批转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市领导已原则同意申报单位承办的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和专项活动,市政府办公厅将临时用款申请批转财政局,由财政局对申请所列支出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市领导已审批同意拨款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将有关单位的临时用款申请连同领导审批原件批转市财政局,财政局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四)凡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市政府批准和财政

6、局审核自行开支、垫支有关经费的,不予追加临时用款。 (五)经批准的临时用款如超支并需市财政追加的,应由承办单位作出说明,市财政提出审核意见,报该承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临时用款在预备费内开支。 四、临时用款的审批权限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其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支出,由市财政局局长审定;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支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100万元以上

7、的支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办公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经费安排的,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下临时用款原则不予拨付: 1.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会议经费。 2.各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的庆典与表彰活动经费。 3.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调研经费。 4.公检法机关除中央、省临时交办的大要案之外的办案经费。 5.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的超支部分。 6.新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正常办公经费以外的费用。 7.设有专项发展基金或专用资金的相关业务费用。属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请款单位应压

8、缩开支,精打细算,如实申报;财政部门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全额补贴及部分补贴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展览和其他专项活动中所获取的门票费收入、展位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工本费及资料信息费收入等均应上缴市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各单位不得坐支,不得自行抵顶支出。凡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市财政一律不予安排临时用款。 (三)建立监督与反馈制度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获准拨付的各类临时用款,应向市财政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临时用款的具体用途和使用结果。财政局要建立临时用款的监督检查机制,并根据有关的财经法规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作出严肃处理。临时用款的支出情况,由财政局负责每季度汇总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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