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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规章制度.docx

1、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努力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的过度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XX县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XX省财政厅、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

2、、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

3、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零基础预算加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合理安

4、排财政支出顺序。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县财政统一印制的有关申请表,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代理银行各一份,财政总预算会计一份。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消账户,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5、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月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在5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

6、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存入其他账户;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执收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系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

7、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预算外资金除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预算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全面实施政府综合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三个统一”,巩固和完善“两个中心”的财政改革。既收入统管,支出统付,资金统筹,建立会计核算式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完善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及

8、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本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用款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科技三项费用类和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专项项目(含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用款计划中属于基本支出的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调整。如需紧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9、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证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指令,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凭证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

10、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当日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七条工资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供给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性补助可比照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标准及有关

11、政策。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20日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下一个月本部门经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无误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电子数据及有关表格。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代理银行将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 第四十条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将审核

12、通过的报表报财政部门。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工程采购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批准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本条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

13、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预算单位审核汇总。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

14、金。 第四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目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情况特殊,经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单次货物购买单项服务金额超过3万元的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

15、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凭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款、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直接支出,工程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单位单次和单项购买服务不足0.5万

16、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1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确定授权支付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确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七条代理银行支

17、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八条预算单位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九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统一与签订协议的代理银行分行或支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批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开设和预留手续。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

18、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监督。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人民银行在财政年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收支业务,与代理银行按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报表,并与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选择

19、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六十二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财政性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银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

20、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十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因自然灾害的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现行有关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天祝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之日起试行。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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