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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docx

1、 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 8151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11-13【生效日期】 1996-1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淄政发〔1996〕148号1996年11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同级人大及其

2、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规定,为理顺规章及法规草案制发程序,提高规章、法规草案质量,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参与规章、法规草案协调、论证、会签和政府审议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一般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 规章是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需由地方法规规范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

3、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 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宗旨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结合实际,具有淄博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编制行政规章和提报法规草案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审查、协调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向市政府提交规章和法规草案,并作审查说明; (四)负责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

4、检查、反馈; (五)负责政府规章的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起草 第七条第七条制定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法规草案应按批准的规划、计划进行。 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立法要求,结合我市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健全情况确定的立法项目。近期立法规划一般每五年制定一次。计划是每个立法年度确定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立法规划,提出下年度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安排,拟定年度规章和

5、法规草案制发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立法计划下达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不按计划落实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并经市长或分管市长同意。 第十条第十条立法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重要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和法规草案项目,应成立起草小组,对立法目的、调整关系、规范内容、结构章节,要经过充分考察论证。 规章和法规草案一般要求: (一)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三)从全局利益出发;

6、 (四)收费、处罚规定合法、适当; (五)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内容简单的,可不分章、节。款不冠数字,项、目冠数字。 总则部分,应写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写明规范内容、法律责任等;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规范的内容要经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章和法规草案拟定后,

7、形成送审稿,写出送审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连同起草说明、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提供起草依据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审查与审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章和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审查内容是: (一)是否按立法计划提报; (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 (三)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执法主体是否清楚; (四)收费、处罚款项额度是否合法、适当;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技术上是否符合规章和法规草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

8、退回起草部门;符合要求的,列入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程序一般为: (一)按立法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二)征求基层执法部门和管理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协调、论证、会签; (四)向市政府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有关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重大事项由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 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应由部门负责人参加,委派其他人员参加的必须代表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章和法规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协调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

9、或全体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时,由起草部门宣读文本,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查说明。 起草说明一般包括立法目的、起草过程;审查说明一般包括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收费、处罚是否合法、适当,协调中争议的事项,拟请政府决定的问题及发布形式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有利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在实际中是否可行; (三)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的设置是否适当; (四)有关争议事项的处理;

10、 (五)需要由政府决定的其他问题。 规章和法规草案在充分审议基础上,由市长决定是否发布、提报或暂不通过。 第四章提报、发布、备案、清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受市政府委托,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法规草案作起草说明,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提出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否定或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署发布。 行政规章一般以XX市人民政府令或XX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11、 政府发布的规章,《淄博日报》、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需全文刊登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经政府秘书长签署,《淄博日报》予以刊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章发布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发布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市长汇报。 规章的修改、废止,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淄政发〔1992〕227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起草、送审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1991〕32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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