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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务委员议事规章制度.docx

1、 县人大常务委员议事制度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审议的主要议题至迟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十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规

2、范性文件的审议,应当将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科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委、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经批准,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前向旁听公民提供该次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材料。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

3、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

4、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委员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或者联名提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议案文本中写明提请审议的理由和内容,于会议举行的十天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附上有关材料。必要时,提议案的机关可以在会议上就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常务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必须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修

5、正草案,关于修正草案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如实提供被任免人员的有关任免呈报表、任免考察材料和有关材料,并于会议举行的十天前书面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议案和其它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议案文本中写明提请审议的理由和内容,并且应当附有关资料,并于会议举行的

6、十天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章地方规范性文件案的审议 第十六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或修改说明。 对于审议当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应会同起草部门进行

7、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根据审议中委员提出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十天,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结果的意见。

8、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一般情况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分组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也可以提出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办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对于一些时间跨度大、办理落实时间长的,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对工作报告是否作决定或决议、提出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议题草案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9、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予公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了解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在会后进行整理,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必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人事任免案的审议 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0、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被任免人员的简历、任免理由和有关材料,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的情况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负责答复。 提请任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机关负责人必要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充分酝酿。审议中,如果意见分歧较大,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赞成表决,可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11、成人员的意见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章质询案的审议 第二十六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第二十八条在审议质询案的过程中,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

12、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述职评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 述职评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第三十条述职评议的具体对象、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确定,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通知被评议人员及所在机关,被评议人员应当于会议举行的十天前报送述职报告文本。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述职评议前,向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可将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文本印发有关人

13、员或机关征求意见;述职评议中,可以由常务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评议人员进行测评;述职评议后,应当将评议意见告知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被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简明扼要。 第三十四条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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