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职责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
2、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内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对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行为,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
3、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XX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篇: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建设项目及临时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对违规建设实施行
4、政处罚。 (二)负责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和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城市市容、市政设施及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垃圾排放、临时破路、临时开口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负责房屋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城市管理与行政
5、执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篇:调整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城市管理职能--综合处调整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市管理职能 ---XX市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几点做法 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建立审批、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体制,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权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XX市对17支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了撤并整合,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6XX县区行政执法大队也重新进行了编成。体制调整以来,城市管理提升了一个新水平。主要有以下几做法:
6、 一、科学构筑体制框架 XX市按照“行政管理与执法处罚分开”的原则,采取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对全市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科学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的直属行政机构,正县级建制,下设6个直属执法大队,为市执法局直属机构,由市执法局直接管理。市辖各区按行政区划各设1个执法大队,为区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实行、市区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执法业务受市执法局指导,行政人、财、物由所在区政府管理。各执法大队(分局)领导班子由市执法局与各区政府共同考察考核,正职由市执法局任免,副职由各区任免。各大队按照执法工作区域设置3-5个中队,为副科级建制。这种体制框架,精简了机构,实现了管理职能与
7、监督处罚职能的分离,促进了依法行政。 二、有效整合监察队伍 XX市对承担城市管理行政职能的17支执法队伍进行了撤并整合。 1撤销了由建管委主管的原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城建监察总队直属监察大队、城建监察总队建筑监察大队,由规划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规划监察大队,由市政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市政公用监察大队,由市容环卫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市容环卫监察大队,由园林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园林绿化监察大队,由人防办主管的人防工程管理监察大队,由各XX县区分别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XX县区6个监察大队。重新组建了由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的直属执法督察大队、应急执法大队、第
8、 一、 二、 三、四执法大队和6XX县区执法大队。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汾河蓄水工程管理监察大队更名为汾河蓄水工程管理监察大队,划归建市建管委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房地产大队更名为房地产监察大队,划归市房地局管理,业务受市执法局指导。通过整合,理顺了管理体制,优化了人员结构,各执法大队由原来的多个主管部门管理变为行政执法局一个部门管理,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三、合理界定各级职能 XX市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明确界定了职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城市规划、城市建筑以及
9、人防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饮食业油烟污染,大气污染,城市河道、水面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统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通过职能的重新界定,解决了行政管理与执法处罚分开的问题,规范了执法行为,严格了执法程序,理顺了监督管理职能。 四、强化内
10、部人员培训 体制调整之后,新组建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从撤销的原监察大队人员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察考核择优录用,缺额部分面向社会招录补充。未被录用的原监察队人员,由原主管部门另行分流安置。录用人员由市人事局和市法制办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和执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颁发行政执法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各大队建立了定期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学习制度,每周六聘请专家对全局中队以上骨干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五、树
11、立良好外部形象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本着规范执法的思路,执法局统一制定了执法人员守则、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听证制度。为体现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证”,全局范围内实行了政务公开,推行阳光作业,从立案、取证到审理、听证、复议等每一个环节都明确标准和完成时限,做到按规范化的程序执法办案。设置了审理大厅,公 3开了审理流程,设置了听证厅,对要求听证的相对人无条件组织听证,杜绝了查处案件一个人说了算、一个部门说了算的问题。统一了执法文书,规范了执法流程。组建了督察大队,负责执法队伍的队风队纪的督导检查,不断强化执法人员“为民、清廉、务实”的意识,规范执法人
12、员的文明执法行为。同时对执法中违纪的人员严明纪律,分别进行组织纪律处分。通过严肃执法纪律,做到了令行禁止,维护了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行政执法千头万绪,必须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行政执法体制调整以来,一是全力围剿了非法小广告。执法队伍加大了对非法小广告的打击力度,积极采取“电脑阻塞”与人工涂覆相结合、执法队员查处与卫生监督员清理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方式进行治理,有效遏制了非法小广告的蔓延,净化了城市环境。二是加大了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打击力度。摆摊设点和占道经
13、营现象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执法局把取缔马路市场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采取包街包片、责任到人、严防死守的策略,与市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占道经营摊点的通告》,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方式上由过去“哄麻雀”式变为坚决查扣经营工具和物品,同时注重引导占道经营者进入正规市场合法经营。经过清理,摆摊设点基本得到了控制。三是集中整治便道停车。机动车便道乱停乱放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执法局对容易违章占道的饭店、宾馆、 4洗车行等地段进行了清理,有效地遏制了便道乱停乱放车辆的问题。四是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监管。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倾乱倒的问题,执法局与市建管委、
14、市环卫局密切配合,全方位、全天候监控,整顿渣土清运队伍,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严肃查处,减少了乱倾乱倒、沿途抛洒的行为。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调整以来,职能作用发挥明显,运行良好,但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是暴力抗法的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队伍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在执法中时有侵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二是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正常的办公经费和装备经费不足,容易出现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的倾向。三是编制偏紧。执法大队除了行使规划、建筑、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监察的职能,还行使工商、环保和公安交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总体工作量大,人员超负荷
15、运转。 第四篇:行政执法局各中队职能职责XX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执法中队 职能职责 一、中队在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本辖区内履行城市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属于XX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 二、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掌握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知识,积极宣传和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三、接受局机关、科室及街道分管领导的督促、检查、指导。 四、在局的统一调度下,协调与其他街道中队的各项工作内容。 五、每中队指定一名负责人(法制员),负责中队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任务及工作情况的上报传达
16、报送中队考勤情况、领取分发各类奖金补贴等工作,平时受局挂点领导管理,紧密配合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六、各派驻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严格按照《XX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能,其他职能均不得以XX县区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具体职责如下: (一)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门前三包费”的收缴、公厕管理以及对环卫处城市保洁工作进行监察等职能; (二)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17、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包括:(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行使《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包括: (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2)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待移交); (五)行使市政管
18、理方面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待移交);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包括: (1)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19、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4)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5)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待移交);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
20、走街窜巷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八)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包括: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仅限于城市
21、人行道路)、违反道路(仅限于城市人行道路)通行中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十)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应急督查(直属)中队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巡查工作,承担全市临时性、突击性执法任务;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专项执法工作;负责重点地区、跨区域性和重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他中队负责所辖区域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依法执法的观念。各执法中队都要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不越权执法,不违规执法。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我局将依法依规定严肃处理。
22、 (二)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做到全面调查,要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包路段,做到具体任务责任到人,具体到点,对巡查不力的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为案件办理收集第一手资料。按照规定,中队协管员仅能实施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巡查、制止、报告以及下达责停通知书、调查通知书等文书的行为。 (三)要努力做到文明执法。各执法中队要将文明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对被管理对象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依法纠违,赢得了社会的好评,如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局机关及街道依法处理。 (四)
23、要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各中队围绕岗位责任、工作职责、工作纪律、队容风纪、车辆管理、内勤内务等内容加强管理,对队伍涣散,管理不到位的中队,局机关将追究中队负责人具体责任,对不服从管理的队员将依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局务会讨论研究处理直至开除。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程序篇 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24、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 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
25、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
26、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 1、实施区域恰当 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
27、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体制类型有: 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 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 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 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 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 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 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第五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28、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 1 额)。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 1、不遵守行政法 2、不履行义务 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
29、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30、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 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31、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 5、非法律、
32、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 5、一事不再罚原则。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 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3、 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五节行政处罚的程序 2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 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情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
34、 第三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 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 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 4、
35、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 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 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
36、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 4、有错必纠原则; 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
37、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 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 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 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
38、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 3 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 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继
39、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五节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法制办第六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4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任务与目的不同(
41、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对等;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还有举证责任); 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可); 4、审查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主要法律审,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2、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审查合理性);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人组成合议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意: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辩论原则(有权陈诉各自主张和意见)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43、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排除范围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所作出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员工的奖惩)、终局行政行为(国务院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有: 1、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①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管辖的以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44、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级人民政府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管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如果维持原决定,由最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改变原决定,既可最初决定人民政府管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b.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既可选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选被告所在地
45、法院,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c.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有①移送管辖: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②指定管辖:a.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将管辖权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或平级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管辖权的转移:a.必须是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b.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移交的人民法院
46、与接收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隶属管辖)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事实依据(违法事实或其他证据)、法律依据。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关于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列举出只要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只能作为参考。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都视为败诉。 第五
47、节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原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起诉,经复议案件,从知道复议结果15天内起诉。 一审的程序有受理、立案、审判、判决、执行。 受理前,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行为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 1、对符合起诉
48、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 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或审判需组成合议庭(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二审全部为法官,审判过程中原具体行 5 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判决有: 1、维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权力); 3、限期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处罚的合法性显失公正) 执行(超过执行期限,每日科以50到100元罚金) 撤诉是指原告在立案到宣告判决
49、或裁定之间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因为人民法院有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责任。 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案件审理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有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调解工作,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第一审当事人申请上诉而引起的程序。 二审的程序:上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下达立即生效,有: 1、维持
50、一审判决; 2、更正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适用法律错误); 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满可以再次上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引起再审的原因: 1、当事人的申诉; 2、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呼吁; 3、法院系统内部自查、检察院对法院监督。再审的决定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 2、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 3、终审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对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