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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规章制度改革的三个问题.docx

1、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三个问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温总理的讲话,发出了加快集体土地征地制度改革的明确信号。去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了一部行政法规,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提供了比较明确

2、的法律依据。相较之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房屋拆迁的补偿,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和补助水平,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实际和农民生活的需求,迫切需要就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进行新的立法。去年8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该部正在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并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化解征地矛盾。结合温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可以相信,目前已进入起草阶段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明年很有可能正式出台实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立法,首先需要解决一个观念性和原则性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农民在集体土地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定位。温总理强调指出,“土地

3、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具体地讲,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财产性权利,主要是一个公平补偿的问题,要保证土地征收征用之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与之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所保障的生活水平相当。在这个环节上,农民不指望通过补偿“赚钱”,但也不能因补偿太少而“赔本”。 对于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就不再是公平补偿的问题,而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问题,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4、应当由集体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决定——在集体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政府主要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社会主要贡献的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外部收益,农民主要贡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发展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在政府、社会和农民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近年来,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农民所得份额普遍偏低,有的甚至“颗粒无收”,在这个环节上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鉴于此,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必须保证农民的应有份额,如温总理所言,“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明确了农民在集体土地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定位,在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时,应

5、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别要广泛征求农民群体的意见。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借鉴前者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考虑农民群体提出意见、表达诉求的特点,采取更多样、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保障农民在这一重大立法活动中的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使最终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能够充分体现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个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即如何处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立法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关系。如果依据《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补偿补助的规定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

6、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将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和充分体现,《条例》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如果超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条例》,两者之间将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技术问题”,需要参与立法的各方面慎重把握。 相关新闻 住建部:集体土地建公租房不等于小产权房合法化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表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正在试点,与“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概念,也不会造成“小产权房”合法化。 政府回购商品房非托市 2012年,开工建设700万套以上保障房,基本建成500万套以上。昨日,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在接受中国政府

7、网访谈时,对2012年的保障房建设计划做出上述表示。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张学勤也表示,这意味着,2012年的保障房建设不仅有开工数量要求,也有竣工任务要求。同时,2011年开工的一千万套住房,多数会在2012年、2013年竣工。 冯俊表示,对骗租骗购行为的处罚,还得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不能通过一般的文件,所以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在进行当中。 有网友提出,一些地方政府购买或租赁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是否是在为房地产托市。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张学勤认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二手房,用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低收入家庭,这是去年出台的公租房政策明确规定的,不是为某些商品房项目或者大型

8、房企托市。 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有条件 有网友提出允许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是否等于小产权房合法化。 对此,冯俊说,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盖公租房只能说现在正在试点。同时也是有一系列条件的:比如房价比较高的地区、土地资源比较紧缺的地区、省级政府要为这个试点作出方案、要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所以它和小产权房不一样,小产权房的用地一般没有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没有经过批准,然后盖房子上市出售。 他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其产权还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性质也不变,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是允许用租赁的方式租给住房困难的家庭。而且整个建设当中也要严禁占用耕地等,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不是说想盖就盖,不是说借这个名义把土地所有权变化了,也不能变相地卖了。所以它和小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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