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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协调小组规章制度.docx

1、 新农合协调小组制度 一、协调小组的职能 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级有关部门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职责和任务,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为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四)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总结推广经验; (五)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2、 二、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市领导同志批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协调小组例会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同志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示精神;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的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协调小组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协调小组组长审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3、 (三)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参加例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的作用。 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指导各地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县及县以下党政班子重视“三农”问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计划;指导文体广电、新闻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作为“文明村镇”建设和验收命名的重

4、要标准。 (三)市财政局 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及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即农医办)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农业局(市农办) 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协助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查研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综合目标体系;结合

5、扶贫开发,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研究提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五)市民政局 负责制定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资金的筹集办法。 (六)市人劳社保局(市编办)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研究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对设在社保机构的县(市、区)农医办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配合卫生部门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七)市审计局 依法对全市新型农村合

6、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有关资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意见。 (八)市体改办 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参与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督促、指导;研究提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政策措施。 (九)市计生委 充分发挥各级计生部门和农村计生组织的作用,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农村的基层计生服务网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十)市残联 参与制定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协助民政等

7、部门筹集特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 (十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具体负责市区水阁办事处的合作医疗工作,做好与莲都区的沟通与衔接,督促水阁办事处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等工作,并将统筹资金纳入莲都区农医办统筹管理。 (十二)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负责研究制定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

8、规范,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协调小组的意见,协调督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政策的落实。 四、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规范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组织召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落实协调小组会议精神,依据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做好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三)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信息报告、费用结算、公示与查询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四)了解、掌握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对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编印工作简报,及时沟通、交流信息。 (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六)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调查研究,为协调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七)组织开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八)完成市协调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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