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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docx

1、县城市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四条县建设局XX县区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XX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重点地段应当做

2、出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每年年初提出绿化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低于35%; 工业项目不低于15%。 第六条城市绿化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实施监理和验收。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县城乡建设

3、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经县建设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XX县区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地处建制镇所在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投资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4、。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十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县建设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制定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县建设局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绿化部门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损毁绿

5、地、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的; 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未经批准修剪树木; 钉、刻、划、拴、攀折树木; 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在绿地内未经批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局批准后,由绿化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

6、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作紧急处理,并及时向县建设局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门前绿化工作,并维护门前绿化及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

7、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县建设局组织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树的3倍补种,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建设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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