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17.94KB ,
资源ID:709567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956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专利实施许可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专利实施许可规章制度.docx

1、 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

2、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六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4、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

5、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条对符合专利

6、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十二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

7、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

8、五十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十五条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9、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关事项。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

10、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

11、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所涉及

12、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

13、权局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第二十三条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

14、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五)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事项。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

15、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16、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

17、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

18、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19、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12页 共12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