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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章制度.docx

1、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明确各级建设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根据XX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各业务主管局,下同)及其直属或者委托等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以下简称层级监督),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省、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之间由上而下的执法监督,或者执法机关对于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委托等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 对于

2、建制镇的层级监督管理办法,由其隶属的县执法机关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代表执法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实行层级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统的依法行政方案,报执法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规定、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协调执法单位或者下级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分岐; (四)监督检查并规范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六)组织并主持对本级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七)依法对执法机关、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3、(八)负责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情况; (九)负责行政执法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承担本级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及其法制机构部署、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任务。 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不承担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兼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层级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件、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察处理。 执法机关进行

4、上述活动时,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第六条各级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前条所列的层级监督活动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条对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报持证人员的所在单位; (五)依据职权收缴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执法机关执行前条规定,应当向责任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知内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九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实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和转办督察制度。 第十条下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按时向上级执法机关报送下列符合质量的报表和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二)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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