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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现有建造师满足不了发展需要的实际问题,依据《建筑法》、《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建筑业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造师,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

2、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时建造师分为一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临时建造师审批;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临时建造师审批。 第二章申报范围、条件、程序 第五条申报范围 1、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3、具有一级、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不

3、具备申报相同级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下一个级别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依据有关规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不允许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20*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2年及以后出生)。 2、20*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现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2年及以后

4、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和②中的各一项条件: ①学历和职业年限: a、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b、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c、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

5、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②业绩 a、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c、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d、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铁路、民航、

6、港口、通信专业除外),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现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47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其规模应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二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1项以上。 4、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上述人员的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12月31日。 第七条申报程序、时间

7、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建设厅负责受理、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具体申报工作由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于20*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审查合格人员汇总上报建设部。 2、二级建

8、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受理、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于20*年1月10日前报送到所在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市州负责将本辖区申请人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网上报到省级,并将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于20*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

9、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八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1、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10、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2、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

11、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1)、(2)各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1)、(2)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12、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

13、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报送1、2各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附件》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兰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XX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载)。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所在企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九条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86号)的规定,

14、从20*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同时,企业停止自行聘任项目经理。 第十条按照建设部商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意见,四部门所属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对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第十二条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

15、2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第十三条临时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17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8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与建造师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吉建函[20*]240号)的要求,凡未及时上报有关数据的企业及人员,需补充上报相关数据。其中,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未列入人员,需申请人补充个人相关资料。并由企业书面说明未上报的理由,经认可后方可申报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依

16、据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月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05]13号)的要求,凡未按时上报本企业相关数据的企业,不予受理临时建造师申请。这些人员待企业将有关数据在临时建造师申报期内按要求上报完成后,方可申报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5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82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铁路、民航、港口、通信专业除外),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临时执业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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