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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农民工就业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

2、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

3、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4、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5、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

6、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

7、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8、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被征地人员与征用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县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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