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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进实验室发展规章制度.docx

1、 政府促进实验室发展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实验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的总称。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实验室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并依法实施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执法监督。 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2、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重点扶持、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与本市现代制造业、物流业发展所需的全方位、高水平、国际化配套服务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为实验室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不得以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实验室参与竞争。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验室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立项、登记、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给予优惠。 第

3、七条按照指导目录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的,筹建方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符合指导目录的认定。经认定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优惠时,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咨询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本市重点发展下列实验室: (一)能够填补产业、行业空白或者市场短缺的实验室; (二)掌握高新技术的实验室; (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室; (四)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验室; (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实验室。 第九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

4、优惠。 第十条实验室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一条实验室符合本市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相关政策的,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新设立或者新增资的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符合扶持、发展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税、人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由市财政部

5、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实验室自主研发的技术、仪器和设备申请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 第十五条实验室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享受本市鼓励优秀人员来津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验室资源共享机制,采集、统计并依法公开实验室设备、仪器、人员等基本信息,为实验室资源共享搭建平台。 第十七条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管理活

6、动中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实验室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为实验室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在制定行业政策、交流行业信息、提高行业水平、维护行业权益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承接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申请

7、计量认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明确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范围; (三)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并可在其出具的报告上使用cma(chinametrology

8、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英文缩写)标志。 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应当在计量认证范围内从事服务活动,保证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新增服务事项的,应当就新增事项依法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鼓励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能力验证合格的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接受计量认证复评审和监督检查的,可以免于能力验证项目的现场试验考核。 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选择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合格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超越计量认证范围从事服务活动或者伪造、篡改、虚构数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有以上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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