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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保障部员工 1、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进行各种生产活动。 2、各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3、各级人员不得发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标准工作程序、有关行业安全规定或其它明显不安全的指令;任何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令。 4、各单位要对新岗、转岗、换岗等员工做好相应的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5、各单位要利用各种适当机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如班前会,班后会、月度例会及其它全员会议

2、现场巡视提示等。员工每年接受的集中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两次。 6、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与其岗位相应的基本安全常识,如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常见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7、各种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保护用具等必须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必要时定期试验。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8、各办公场所、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等必须保证安全畅通,光线充足。不得随意堵塞各种安全通道及乱放杂物。 9、生产环境的各种安全护栏、防护井盖、警示标牌等必须长期保证良好状态和醒目,不得私自移动。临时施工场所及重点安全部位须增设临时安全标记或重点安全标记。 10、生产作

3、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均须穿戴相应的安全保护用品和配带必要的工器具,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绳)、绝缘鞋、绝缘手套、长皮手套、验电笔、试验装置及其它安全专用、通用品等,并提前检查好上述物品的安全可靠性能。禁止使用安全性能失效或不可靠用品。 11、生产作业人员在开始作业前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提前做好与相关人员的联系、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及各种工器具(如登高梯、起重机械等)、搭制可靠的脚手架等。必要时可进行试验。对安全防护措施有疑问时,不得盲目开始工作。 12、生产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所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必须补充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作业完毕后,撤除相应的安全

4、措施,确保相关设备(设施)进入正常状态。 13、维修人员工作前,必须切断必要的动力源,如水、电、汽、气、风、油源等,并确认无误挂好警示标牌(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正在检修,切勿操作”等)后方可开始工作。进行局部维修时,尽可能切断分支动力源,以免影响整个系统。 14、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改变生产现场的阀门、管路、电气开关等装置及各种警示标牌的现有状态。 15、现场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携带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及相互联系工具,如手电筒、对讲机等。独自一个人作业时要提前告知前往方位。 16、各单位不得安排新上岗人员独自从事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工作及到有较大危

5、险性的场所。 17、特殊作业如登高作业(离地3米以上)、较大型的起重搬运、较重要的电气倒闸操作等,应由作业主管人员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现场所有人员均须服从安全监护人的指挥。安全监护人不得轻易离开,确需离开时,应指定临时监护人。 18、具有特殊病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不适应的工作,如患有高血压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登高作业;口吃或吐字不清人员不得作为安全监护人等。 19、到特殊场所作业,如到易燃易爆、有毒、通风不良、核辐射等区域作业时,要提前检查及做好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 20、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铲车、叉车、锅炉、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安全附件等,

6、须按国家行业管理规定做好检验(定)工作,合格后方可使用,日常操作和维修由持证人员或经公司培训认可的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特种作业规范。 21、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由相关人员陪同。进入现场人员不得随意触摸或操作现场设备及设施,如生产设备、工器具、裸露的线头、施工作业材料等。在生产现场期间,服从现场负责人的安全指令。 22、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对各种生产设施或文字资料进行记录、绘画、扫描、拍照、录像等活动。 23、特殊物品如剧毒品、易燃易爆品等须专人保管,专门保存,适量发放,严格控制。 24、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及不安全行为时,均须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如立即消除、立即制止、安全提示、现场监护、上报领导等。 25、各种门、窗按有关规定及时关闭上锁,以防失盗或其它意外,如仓库、资料室、办公室、车间、值班室、控制室、工具库等。 26、特定时期如节假日、夜间、恶劣天气、重大活动、动火作业期间等,有关值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做好更加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27、一旦出现生产事故,应保持冷静,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领导汇报,保护现场。事后配合事故调查。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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