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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价格规章规章制度.docx

1、 住房价格规章制度 XX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物价局、建设厅《XX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XX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XX市物价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2、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XX市物价局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

3、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等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水、照明、通讯、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建设周期(七层及以上18个月,七层以下12个月),以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40%计算。 7、各种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

5、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各单体楼层率、朝向差价率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具体差价率为:楼层差价率20%,朝向差价率3%。 第九条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依据规划要求建造的经营性配套用房和车库(阁楼)部分,所取得的收益要全部冲减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成本。在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时,上述的建筑面积应扣除。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实行限价备案管理,最高预售

6、限价暂定为:多层每平方米1200元,小高层(七层以上)每平方米1500元,不得突破。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市物价局办理预售价格审批手续,并提供预售的相关材料,实行备案。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建造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物价局审定。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计划批文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

7、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市物价局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物价局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后,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价格,发文执行。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应立即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购买建筑面积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其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按与市场价格接轨的原则核定,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第十五条经市物价局确定公布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任

8、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价外收取任何费用,变相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规定,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的批准价格、批准文号及楼层、朝向差价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第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XX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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