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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规章制度向失业.docx

1、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 【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5]82号【发布日期】 2005-11-23【生效日期】 2005-1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 知 (甘政发[2005]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2005

2、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中心)工作,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并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

3、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和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并轨”工作的对象、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并轨

4、工作的对象。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二)“并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按政策办事,规范操作程序,维护下岗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运用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再就业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与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并轨”工作的目标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于2005年底前,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停止执行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并轨”工作任务的国有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轨”实施方案,妥善处理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在充分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同级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分类实施,区别处理,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难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不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可在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6、困难企业承担生活费和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二)关闭中心时已年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的女职工和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男职工(“4050”以上人员),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展劳务派遣、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后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协商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这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困难

7、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三)“内退”、“协保”两类情况以外的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困难企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四)困难企业的认定办法和“并轨”工作所需资金的补助办法及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 (五)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妥善

8、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 (一)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下岗职工本人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二)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帐户。下岗职工进中心之前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谁欠费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本人补缴,属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限期补缴。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

9、其他单位录用的,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户籍、党团组织、档案关系的接转工作。 (三)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由企业自筹资金妥善解决。 五、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并轨”和失业调控工作。 (一)国有企业改革要与“并轨”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考虑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要抓住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凡在“并轨”期间进行破产、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改革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改制后

10、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所有下岗职工再就业;对转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其他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各地要紧紧围绕本地区确定的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目标,细化失业调控各项基本任务。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使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缩短失业周期,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和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同时,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和调剂力度,依法扩大覆盖面,及时分析预测并轨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变化情况,确保

11、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并轨”和再就业工作提供保障。 (一)“并轨”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有“并轨”工作任务的企业要积极筹措并轨所需资金。 (二)各级政府也要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做好“并轨”和再就业工作。政府筹集“并轨”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 1、历年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各级财政当年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3、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4、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待遇的前提下,调剂一部分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5

12、将各级财政近三年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上市公司出售股权转让收入、企业破产安置资金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企业改革的资金。 七、强化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为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困难就业对象。要建立一批再就业基地,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方便。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

13、机构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择业观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要开展为下岗职工送再就业政策、送就业岗位信息、送再就业培训信息、送职业指导、送生活保障,走访大龄困难就业对象家庭的“五送一走”活动,帮助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制定再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轨”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尽快制定“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并轨”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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