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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章制度.docx

1、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本办法予以过问或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

2、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XX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XX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

3、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的;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

4、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

5、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县人民政府有关

6、规定的;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县长发现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

7、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副县长向县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考核结果。 第七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可以责XX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县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XX县区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八条县监察局根据县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8、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九条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条县监察局应在县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县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县政府部门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县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

9、式的建议。 第十一条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XX县区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第十二条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

10、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停职反省; (七)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县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XX县区监察局在7个工

11、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十七条县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12、 第十九条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县监察局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县长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县长仍可以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县监

13、察局对其问责。 政府部门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办事处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县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县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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