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失职追究的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
2、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违反岗位责任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五)违反“工作人员五不准”,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件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吃请、馈赠,刁难及推诿申办人,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 (六)迟到早退或
3、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第四条失职追究的责任。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全镇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窗口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4、试行办法》、《XX县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投诉和检举。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便民服务窗口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5、 (三)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窗口,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便民服务窗口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窗口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6、 (一)未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时限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牵头窗口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七)服务窗口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责令直接
7、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特变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七)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
8、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9、 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检举人。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职责、不及时回答询问、办事推诿拖延、受到群众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要在平时考核中予以记载和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二、对因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应办不办、久拖不办、情节严重造成教坏影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
10、检查,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人员调整和组织处理。 三、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把便民服务工作情况作为目标管理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受到群众投诉较多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篇: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度***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便民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根据职能要求,将对
11、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优质服务、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 第三条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触摸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作出承诺。 (2)完善监督制度。具体受理群众的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条服务承诺制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由便民服
12、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服务承诺列入便民服务中心考核管理内容,对群众不满意实行考核扣分,造成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当月考核记零分。 第五篇:失职追究制度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单位效能建设,保障全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所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使违纪者受到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本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或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服领导管理而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必须追
13、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损坏等造成较大损失; 3、对上级部门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矮的; 4、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办事时限或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5、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礼的,放任、默许或怂恿单位人员违规(法)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等; 6、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等而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
14、扰乱办公秩序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 7、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不履行职责又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8、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l、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 2、工作人员因上述第二条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3、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甚至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4、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七条所列规定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离职待岗或辞退。 5、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6、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犯有失职错误的,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可实行待岗处理。 第9页 共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