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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发生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的范围,明确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的定义,分析差错、失误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中存在的不足,减少药品接近失误、差错时间的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与药品相关的医疗活动全过程。 2.标准 2.1建立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成员由药学部主任、医务部主任、jci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 2.2各科室设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发生的药品差错好额接近失误事件的登记报告和改进工作。 2.3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事件的报告

2、程序。 2.3.1医院鼓励药品管理和使用流程相关的工作人员和病人及家属报告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 2.3.2在药品采购、供应、医嘱、转抄、调配、发放环节发生的一般性接近失误事件,由各部门管理员每月底汇总在办公网院内报告系统上报。 2.3.3在药品发放、使用环节发生的一般性药品差错(病人已使用错误药品单未造成伤害)或严重的接近失误事件时(门诊病人、出院病人已取走错误药品时),当事人或管理员必须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并在办公网院内报告系统上报。 2.3.4在药品使用环节发生的严重药品差错(病人已使用错误药品且造成伤害),当事人处理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和

3、护士长外,必须同时在办公网院内系统上报。 2.3.5病人使用错误药品导致器官重大损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则按照医院警戒时间处理原则报告,并在办公网院内报告系统上报。 2.4药品差错和接近实物的鉴定依据。 2.4.1发生在药品采购环节的接近失误以《药品采购程序》为依据。 2.4.2发生在药品供应环节的接近失误以《药事管理制度》为依据。 2.4.3发生在药品医嘱、转抄环节的接近失误以相关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法定药学资料为依据。 2.4.4发生在药品调配、发放环节的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以《门、急诊药房处方调配规程》、《门诊中药处方调配

4、规程》、《住院药房医嘱、处方调配规程》和《静脉用药调配规程》为依据。 2.4.5发生在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差错以相关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法定药学资料为依据。 2.5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事件处理原则。 2.5.1在药品采购、供应、医嘱、转抄、调配、发放环节发生的接近失误,必须立即退换、更改等有效措施更正。 2.5.2要密切观察已使用错误药品的病人,必要时迅速采取就职措施。院外病人必要时住院救治。 2.5.3药品差错后果严重构成医疗事故的须立即上报管理小组。 2.6药品差错的质量控制和改进。 2.6.1管理小组定期对药品

5、差错、药品出门差错率和接近失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2.6.2管理小组与发生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事件的部门共同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回顾管理环节和系统流程,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制定改进方案,规定改进日期,限期落实。 2.6.3管理小组在1个月内检查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2.6.4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统计分析结果每月公示于医院办公网或药学通讯。 2.6.5药学部会同管理小组定期开例会,通报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相关情况。 2.6.6定期将药品差错和接近失误事件汇总举行座谈会,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教育。 2.7相关定义。 2.

6、7.1药品差错。在药品采购、供应、医嘱、转抄、调配、发放和使用流程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出现错误,导致病人最终接受错误的药物治疗,称为药品差错。 2.7.2药品接近失误。在药品采购、供应、医嘱、转抄、调配和发放流程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出现错误,但是该错误被发现并纠正,病人最终没有接受错误的药物治疗,称为药品接近失误。 第二篇:药品调剂差错管理制度药品调剂差错管理制度 1.药品调剂差错是指在处方调剂过程中发生的过失或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行为。 2.药品调剂差错主要包括调配时产生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用法用量错误,调配药

7、品质量不合格(发霉变质等),调配药品存在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 3.药品调剂差错的当事人,在获知差错发生后,必须立即核对相关的处方和药品,查找取药者,并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发现差错非当事人有义务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向负责人报告。 4.差错发生后要积极处理,对药品进行重新核对调配,保证患者服下正确的药物。如患者已服下差错药物并产生不良影响,应请求医生帮助,积极治疗。 5.药房设专人负责汇集差错事故,对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情节及后果要进行具体分析,定期组织讨论、分析、找出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从中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如引导和鼓励药剂人员继续教

8、育,修改不合理的操作规程。 6.对差错当事人应根据差错程度,对患者的影响进行处罚,并且列入工作质量考核内容。 第三篇:药品调剂差错事故管理制度药品调剂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为提高调剂部门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调剂差错是指在处方调剂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事故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 2.药品调剂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

9、 ⑴内部差错:在药品调剂过程中发生的,被本人或科内其他人员发现后,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 ⑵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①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的(未造成事故); ②分装药品。商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的;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③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经济损失的。 3.差错事故分级判定标准: ⑴事故:配、发错药品,已用于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⑵严重差错: ①配、发

10、错药品,已用于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 ②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③分装药品错误,已发用于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⑶一般差错: ①配、发错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者的;②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经查出的; ③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调剂差错的预防。调剂处方严格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岗位操作规程及“药品调配差错防范预案”。 5.调剂差错的报告及处理 ⑴药品调剂差错的当事人,在获知差错发生后,必须立即核对相关的处方和药品,查找取药者,并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11、发现调剂差错的非当事人有义务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向负责人报告。 ⑵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调查并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表》,一般差错每月汇总上报科主任,严重差错立即报告科主任,造成事故的立即报告科主任并按医院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⑶部门负责人根据差错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般差错,到病房或患者家中更换、致歉,取得谅解;严重差错,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请相关医师帮助诊治;造成事故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6.责任认定及处罚 ⑴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调配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⑵发错药、错量,由发药、调剂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发错患者,由发药人员承担

12、责任;发出药品存在配伍禁忌的,审核、调配及发药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发出过期变质药品的,发药、调配及质量管理员共同承担责任;因分装错误导致的发药差错由分装人员承担责任。 ⑶对调剂差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罚100-500元绩效工资;发生一般差错两次者,取消调剂处方权、待岗培训;发生一般差错三次或严重差错者,退回人事部。造成医疗事故者,按医院规定处理。 第四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严防为加强和管理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

13、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1.我院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我院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存,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麻醉

14、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务科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对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药剂科应当本单位的医疗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15、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

16、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对过期,损害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由药剂科向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在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相对固定

17、发药窗口,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执行下列规定:(1)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规定执行。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

18、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3)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pu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pu或者废贴数量,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4)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并在病历中记录。 (5)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7)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调配。

19、 (8)药剂科应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编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6.处方医师必须为首次在我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2)患者户籍本,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20、 7.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使用或者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实行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处方医师应当每四个月对患者亲自诊查或到病人家中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的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

21、回。 4.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pu,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pu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我院,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8.发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向规定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公安机关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9.违反以上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经济和法律处罚。 第五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度如下: 1.设特药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

23、保存两年,专柜实行双锁双人管理。 2.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医师必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4.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5.药剂科应及时收回精麻药品注射剂的空瓶,在患者第二次使用注射剂时应交回上次的空瓶,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6.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

24、至患者家中使用。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8.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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