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代会制度(五则)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
2、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励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3、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由教师、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职员工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
4、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 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
5、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
6、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篇二) 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为使职代会职权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工会组织、五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学校行政提议,可以增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次数。 3、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
7、基层工会委员会届期同步,届期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幼儿园进行重大改制、改组等,职代会可以提前进行换届。 4、职代会代表以班组或科室为选区,由职工直接产生。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出现缺员时由原选区及时选举递补。 5、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6、职工代表大会就会议议程、学校工作报告等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听取学校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
8、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安全工作、休息休假、岗位责任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检查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 8、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处理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责。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应当主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议
9、和通过的事项,学校应当认真落实,没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或废止。 10、认真落实向上级工会汇报制度,即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制度。 (篇三)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10、校长要尊重、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
11、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凡享有公民权利的在职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有参与管理的能力,均可参选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教职工人数在六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人数不足六十人的学校
12、,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大会),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教职工人数在60-199人的学校代表的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40%;200-399人的学校,代表的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5%;4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的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代表构成。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二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失去群众信任,经原选区的教职工讨论,获选
13、区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组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校工会讨论后作出决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同意,由原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14、;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8.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经
15、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9.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并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审议学校、工会财经工作报告; (3)听取上届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答复; (4)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通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0.教代会的议题,
16、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大会通过。 11.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汇报教职工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17、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
18、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
19、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
20、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21、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22、;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
23、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
24、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
25、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
26、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27、 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XX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XX县区第三十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
28、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
29、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到期再选产生。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办公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当选须获全校教职工投票产生。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XX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
30、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学校校长、支部书记为列席代表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
31、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
32、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工会组长1名。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小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4、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5、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XX县区第三十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年10月1日起生效。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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