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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药费规章制度.docx

1、 退休人员医药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退休人员医药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权利的实现,做到既保证退休人员防病治病的合理需要,又杜绝医药费不合理开支,现根据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人员医药费实行基数包干,节余归已,超额按比例负担,限额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医药费指常规检查、用药、理疗、手术等费用。 第四条医药费报销对象为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退休人员。 第五条退休人员医药费报支实行年报销制即。平时垫支,年末结算。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事教育部

2、负责对退休人员医药费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常规治疗 第七条退休人员一般性伤病一律就近在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市级医院就诊,禁止跨乡镇或到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非医疗单位就诊。 第八条退休人员与市外子女同住二个月以上的,须个人申请,基层社主任审核,报联社人事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可就近到所在地正规医院治疗,未履行手续者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退休人员下列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挂号费、出诊费、急救车费、赔偿费、工杂费、押瓶费、煎药费、自制丸药加工费、特护费、空调费、家庭病床出诊费以及镶牙、配眼镜、助听器、软质腰围、钢背心、钢腰围、保健鞋、拐杖、残疾推车

3、肾托、假牙、假发、假肢、邮购药品、保健品等。 2.凡国家规定的自费项目、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3.无病历记载的费用或与病历记载不符的收费收据以及各种非正式发票或发票要素填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4.药店自购药费视同门诊。 第十条退休人员就诊时要建议主治医师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需长期服药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疑症等为1个月量,住院的出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就诊时要请院方注明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未作注明的,自费处理。 第三章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患病

4、经医院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个人申请,联社审批,定点就治,医疗方案审查”制度,特殊情况实行“先治疗,后补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凡疑难、危重病人,因本市医疗技术、设备所限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必须持市级医院的转院证明,经联社同意后方可到市外医院治疗,否则费用治理。 第十四条高档贵重药品和高额收费检查项目,凡一次性收费在150元以上的必须先请示联社,经批准后方可用药和检查,否则,不预报销。因病情严重需及时抢救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因病住院按普通床位标准报支。 第四章药费报销 第十六条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医药费报销基

5、数为1200元,医药费报销冲抵基数后,结余归已。 第十七条退休人员包干部分医药费报支按门诊、住院、特殊病种的顺序进行。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在就医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超支部分全部自理。 第十九条退休人员医药费超过基数部分,分别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住院费和特殊病种诊治费。 1.门诊,指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是基数包干,节余归已,超支自理。 2.住院,指一般性疾病因病情需要,经医院要求和联社批准同意住院治疗的,超支部分报销90%。 3.凡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的特殊病种即。(1)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

6、抗排斥药的肾移植;(2)须做放化疗的癌症;(3)冠心病;(4)中风后遗症;(5)Ⅲ期高压;(6)糖尿病需常年坚持门诊治疗、吃药的,由市级以上医院建议、本人书面申请,报联社人事教育部审核,经主任室批准后,特殊病种中须做血透的贤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的肾移植、须做放化疗的癌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住院标准执行。冠心病、中风后遗症、Ⅲ期高血压、糖尿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支部分报销80%,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二十条住院医药费报销需提供下列附件。住院证、治疗方案、住院发票以及住院期间每日费用清单。手续不全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赴外地就医人员的院外住宿费及赴外地就医的护送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只报销就医病人一个来回的车旅费。 第二十二条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由本人按门诊、住院、特殊病情分别填写报销凭证并签章,另附病历和处方(要求发票与病历、处方一一对应),由所在社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联社人事教育部审批,万元以上大额医药费报支须经主任室研究处理,最高限额3万元。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时间为每年的11月21日始至12月20日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前,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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