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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财税:智能科技推动商事规章制度改革.docx

1、 悟空财税:智能科技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以信用建设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从企业信息公示现状探讨商事制度改革的未来之路 摘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企业“进、行、退”自由、规范、有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这项改革必须继续坚持立足长远、系统思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将远期与当期结合进行,以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和重点内容,构建以市场主体自身为核心的自主、自律信用运行约束体系,实现动力、活力和约束力的自然融合。 关键词:商事制度改革;企业信息公示;诚信体系;市场主体退出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经济发展新

2、常态,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出台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本项改革设计周密、贴合实际,实施两年来,开局良好,基本实现了工商登记便利化、最大限度取消前置许可,极大地推动了新常态下市场主体的培育和新经济业态的成长。 但从基层实践来看,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填报不理想、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退出难等问题。本文拟从企业信息公示现状,探寻商事制度改革的本质,为下一步深入改革、创新监管提供有益参考。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执行现状分析及启示 信用建设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基石,是谈商事制度改革绕不开的话题。企业信息公示是为其所做的先行探索,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

3、改革,就必须剖析企业信息公示施行现状,探寻其运行的机理和梗阻。 (一)企业信息公示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的重要手段。国务院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也相应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并同步启用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前,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企业信息公示还面临不少问题:其一,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多 1数企业自觉公示信息意识不强,由于信息公

4、示不具有过去年检的强制性作用,企业不公示的后果还未能直观体现。从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4月24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的数据看,多数省份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率不足60%,远远低于往年的企业年检率。其二,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率不高。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企业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和工商部门履职中形成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很多省份没有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等活动中,没有形成主动核查和使用企业公示信息的规范和习惯,多数部门未将企业公示的信息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造成“信息孤岛”现象较为严重。其三,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过多。各省都

5、不同程度存在未经营的名存实亡企业,这部分企业不主动办理注销,也不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成为拖累年报率的一大原因。 分析原因,存在这些问题的表象是各方不重视,企业的信用意识不强,部门之间协同性不够,存在信息壁垒等等。但究其深度的原因还主要是《条例》强制性不够,信息公示指标范围过窄,失信惩戒力度不够,信息归集职能化程度不高。在信息公示强制性方面,《条例》未强制性规定各部门要统一集中公示,推动企业信息集中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信息孤岛”现象难以消除。在信息公示指标范围方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如企业产品质量、

6、消费侵权、债权债务等诸多直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未纳入公示范围。在失信惩戒方面,现有的法规规章都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完善、强制性的惩戒措施,信息使用、信用监管约束缺乏载体。在信息归集智能化方面,信息录入的便利化程度与技术发展不相适应,多数部门没有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库,还不能全面实现自动交换,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还不能满足信息公示的需求。 (二)从上述分析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对企业信息公示施行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三点启示:其一,监管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信用监管将不再是配套手段,它正倒逼我们不得不思考加强过程追踪、强化信用约束,实施“宽进严管”

7、等问题。其二,包括企业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建立统 一、科学、规范的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制度和完善的失信惩戒制度刻不容缓。其三,技术创新是改 2革的重要内容。互联网+商事制度改革,将是营造和改进中国营商环境的有力利器。 二、新常态下市场主体的需求 当前,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传统实体企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困难,但企业逐利的本质仍然没有改变。通俗地说,市场主体的本质需求就是要能挣钱、挣更多钱。当然,必须在合法合规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因此,商事制度改革和政府服务必

8、须要立足市场主体的本质需求。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企业逐利的强大支撑是企业信用,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 从当前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来看,信用下降与企业的生存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之间的矛盾已日渐严峻。究其深层次原因,除归结于先前发展方式和需求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外,还有全社会信息和信用(包括产品与用户、企业与市场、与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等)不透明、沟通互动不畅、约束力不强等原因。如到国外哄抢马桶、奶粉等事件就是市场主体信用形象问题的真实写照。因此,解决市场主体的信用问题,既是当前改革的需要,更是

9、市场主体本身的急迫需求。 从企业远期发展战略来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不断改进现有生产效用和寻找开发新的需求。因此,研究和作出鼓励创新的制度安排,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营造和谐守信的社会氛围,应是市场主体未来的殷切期盼。 三、对下一步改革的建议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企业“进、行、退”自由、规范、有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这项改革必须继续坚持立足长远、系统思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将远期与当期结合进行,以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和重点内容,构建以市场主体自身为核心的自主、自律

10、信用运行约束体系,实现动力、活力和约束力的自然融合。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监管服务功能 3充分利用“三证合 一、单一号码”的改革成果,努力实现企业信息的“聚、通、用”,加强企业溯源、追踪以及信息挖掘,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的作用,使其尽快上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并加以应用;推动部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互联互通,完善信息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提升监管效能。只有建立这样一个综合的平台,才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让分散的信用信息跨部门流动,“串珠成链”,从而全面展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

11、 (二)加快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是实施一切改革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当前,要尽快推动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息和信用的运用。通过完善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联动响应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强制性和企业失信的代价成本,进而倒逼企业自我约束,增强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比如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将其结果与上缴税费、要素供给等事项挂钩,现行可在《条例》第18,19条规定的基础进一步细化,提高操作性和限制惩戒力度。 (三)尽快启动“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系统改革 商事

12、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随机抽查、社会举报、大数据监管。其中随机抽查取代过去日常巡查,是监管工作的颠覆性变革。而国务院明确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始,对抽查这一全新监管工作的要求又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既有效遏制“随意执法”,又能厘清自身权责,将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并逐渐推广延伸到其他监管执法领域。这都是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的探索之举。 目前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核心是“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上级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规划等内容、进一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将事前监管转入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中

13、事后监管难的问题,按照“宽进严管”要求落实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在改革当中不断完善。 (四)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4在商事制度改革后,尤其是将年检改为年报后吊销机制的取消,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显得更为迫切,现行的退出机制已不适应商事改革的要求。 原先对未参加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终结经营资格,取而代之的年度报告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信用约束制度,而不年报的企业多数是经营不善关门歇业的,即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它的主体资格甚至经营资格依然保留。大量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占用资源却不产生效益,既不能真实反映全社会市场主体数据,也会导致企业年报率逐年

14、降低,同时还浪费了大量的企业名称资源。 而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少之又少。市场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他们会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退出市场。依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决定解散的,要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制作各类表格文书,最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整个过程至少持续45天以上,时间较长。另外,成本不菲,尤其是在欠缴税费、固定资产清理、职工安置、债务纠纷等方面都面临严重困局的企业,与其主动清算,不如选择放在那里不管不顾。有些股东僵局后的退出程序旷日持久,财务成本、人力人本很高,也是造成企业难退出的原因之一。 面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很多地区已开始施行简易注销程

15、序的试点工作。 1、完善法律规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本身存在许多问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增加了退出机制的复杂性。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异常名录管理期限内企业如果申请注销或因宣传破产解散,名录如何管理、程序

16、如何启动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必须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以及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增加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具体法律责任、条件和程序等规定,实现有法可依。 2、严格执法监督。基层工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除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外,还要高度重视主体资格监管,在日常监管和年报催办中,对于原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可以电话联系且确认已经歇业、实行先照后证但在很长时间未能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管。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周延的问题,也应逐一加强调研,逐步统一规定,避免立法真空或

17、矛盾。 3、规范操作流程。目前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都做了同一规定:对未获得经营资格或者丧失经营资格的,都要求主体资格登记部门予以处理。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捆绑在一起,违背了商事制度改革两分离的初衷。 进一步完善商事登机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规定经营资格的终结可以与主体资格的终结分开处置。例如设计“休眠”程序,允许企业在获取主体资格后,可以暂时不启动具体经营活动,但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开始经营活动后,亦可选择经营中止,但要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许可,同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企业选择恢复经营的,也应采用上述程序操作。在休眠期间,企业对年度报告也需“

18、零报告”。对休眠企业,不计入正常经营企业基数,不影响一般的统计分析。另外,设计“注吊销”许可证的后处理程序,对注销单项许可证的,应当催告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拒不变更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明确因歇业原因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或者对列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的市场主体予以强制吊销或注销,而不是简单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走向清算终结,退出市场。同时,简化歇业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如将注销必须报纸刊登公告的规定改为运用公示平台进行公告,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更加扩大债权人的获知渠道。税务部门、人保部门等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相互意见,确定清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挤干市场主体水分,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总体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江平:以信用建设撬动商事制度改革——从“先照后证”和企业信息公示执行现状看商事制度改革未来之路《工商行政管理》,2015(06)[2]邱柏:浅析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及建议,《工商行政管理》,2015(06)[3]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10.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1.1)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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