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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信用担保业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德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担保公司是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

2、行的职责。 第三条担保公司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担保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以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与监督管理 (一)国有、集体资金; (二)民营资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担保行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申办

3、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鼓励拟申报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法人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每个股东的最高出资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鼓励法人股东不少于4个,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四)有中高级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职称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不低于公司从业人员的25%。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

4、程。 (六)有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由市民经委、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备案。已经审批的担保公司由市民经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民经委审核呈报。 第九条设立担保公司,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请示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营业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

5、 (五)股东承诺书; (六)公司法人股东简况、自然人股东简历; (七)法人股东信用等级证明;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证明; (十一)代办人员委托书; (十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三)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验资金锁定的证明; (十四)法人股东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五)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6、 (十六)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或证明; (十七)担保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可行性分析报告基本内容: (一)拟设担保公司项目概况; (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股东出资及简况 (2)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专业水平 (三)经营内容及方式; (四)市场需求分析; (1)自然人群 (2)个体工商户 (3)中小企业 (4)国内外发展趋势 (五)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 (1)风险分析 (2)控制和防范措

7、施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可行性结论。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承担。 市外担保公司在XX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民经委备案。

8、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证明;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 (五)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分支机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对其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

9、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当地担保公司实行监管,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监管; (二)管理与指导担保业自律组织; (三)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与管理; (五)负责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定与管理; (六)负责对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定与管理; (七)督促担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 (八)审查担保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负责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审。 第十七条市民经委依据年终全面检查情况、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抽逃或虚假出资、扰乱担保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报请市担保业联席会议批准,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直至责令退出担保行业。触犯刑律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鼓励担保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扶持龙头骨干担保公司做大做优做强。 第三章变更

11、终止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并按照变更内容提报以下材料: (一)担保公司增资请示; (二)新旧股东对照表; (三)股东会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 (五)股东承诺书; (六)新增法人股东法人代表无刑事犯罪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新增自然人股东无刑事犯罪证明; (八)新增法人股东投资决议; (九)新增

12、法人股东的信用等级证明; (十)新增法人股东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新增资金验资报告; (十二)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担保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四)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东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发生业务,或者发生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民经委自动撤

13、销原批文件,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担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担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担保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对担保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担保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担保

14、公司终止。 第四章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担保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程度较好;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成长性较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15、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申请担保条件由担保公司依法设定。 第二十七条担保种类: (一)融资担保 包括:助业、消费、技改、基建、城建、教育贷款担保等; (二)交易担保 包括:赊销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贸易履行担保、投招标担保、大额交易资金托管、投资担保等; (三)信用担保 包括:个人求职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消费担保、出国担保等; (四)特殊担保 包括。申请法院执行和解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第二十八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发放贷款,保证资金与贷款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10。

16、具体比例由担保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确定。 第二十九条担保业务程序: (一)担保对象到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担保对象申请后,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和科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担保审批。担保项目的审批按照“担保评审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决策制度。担保公司建立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业务总监、咨询部和风险管理部经理在内的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查。单笔小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和新增小额(资

17、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办理。单笔大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和新增大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必须经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后方可办理。董事长、总经理对担保业务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决定权。 (四)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对象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认为需要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应与担保对象签订反担保合同或连保合同。 第三十条担保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应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根据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担保公司收取担保对象的担保费率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贷

18、款利率的50%,不低于全市担保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最低费率。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审保分离”的横向平衡机制,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相互约束和相互牵制。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超过5%的视为一般风险,给予风险警示通报;超过10%视为重大风险,要在主管部门监督下

19、进行停业整顿,合格后方可营业;超过20%的视为严重风险,责令立即停业,并通知各金融机构,暂停担保资格,整顿合格后恢复业务。 第三十三条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公司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约定风险分担比例。 第三十四条实施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认为需要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对象应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等,提供不低于合同额的反担保。反担保要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确认反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按不高于担保费的

20、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经营收入中按不高于年末担保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正常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第三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对担保资金投向加强引导与监督;当被担保对象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公司要加强与协议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市民经委、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对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议银行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公司实行优惠利率和信息资源共享,并按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高低实施授信。 第六章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七

21、条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不履行债务时,协议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一)及时与被担保人进行谈判,就代偿费用、被担保人还款计划、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落实担保人的权利。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2、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对象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监管体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每月5日之前报送市民经委,市民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财务年检和验资。 担保公司制度健全、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条件的,由担保公司申请,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逐级

23、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列入试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尚未使用的担保资金,担保公司可委托协议银行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国库券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一)业务费用; (二)管理费用; (三)提取准备金; (四)担保业协会会员费(按当年收益的1%交纳)。 (五)其他。 第八章联席会议和担保业协会

24、 第四十二条我市信用担保业的监督与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经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组成,是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监管的最高决策机构。 联席会议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民经委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常务办事机构,该机构设在市民经委。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市场退出、业务发展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十三条担保业协会隶属于市民经委和联席会议,

25、为决策机构研究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四条担保业协会的职能: 负责担保机构成立的初审;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进行从业人员的资质评定与备案; 对担保机构的保证金存放、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金融部门、其他担保机构的关系; 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规范本市担保行业,对担保业务违规、违规挪用保证金、不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控制风险能力弱、绩效考核差的担保机构,向市民经委和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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