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长为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
2、第一责任人。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为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五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六条xx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由数据库服务器、中心站、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等组成。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负责制定人员定位
3、系统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安装和维护人员定位系统;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负责井下危险报警信息的辨识及地面向井下发布危险紧急指令的决策。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及分站、读卡器的回收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负责系统异常信息的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3、负责保证供电工区有100台完好的识别卡备用,用于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下井携带。对回收的故障识别卡,供电工区每天8:00前交矿调度室(电话维修班),由电话维修班进行维修。 4、将新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关设备,在安装后及时将设备名称、位置报机电科建档、备案。 5、安排专人对人员定
4、位系统设备、供电方式及读卡器的发放、更换、回收进行建档管理,确保人、卡统一的动态达标,并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图每季更新一次。第八条安监处管理职责 1、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上、下井口显示屏、触摸屏、分站、读卡器进行监护;负责对井下各地点的系统装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信息办及井口安监员严格对下井人员数量及照灯、照卡数量进行严格把关,严防捎卡下井、虚报考勤等现象的发生。 3、信息办负责及时出具识别卡更换证明交工资科更改卡号并备案。第九条机电科管理职责 1、负责严格对入矿的人员定位系统所有设备的质量、各种证件等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对人员定位系统敷设电缆、安装、供电进行设计并
5、严格把关验收。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完成后,将该系统所有相关设备纳入矿机电设备管理。在办理日常设备交接的同时,将人员定位系统相关设备一并办理交接,并建档、备案。 3、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停、送电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停电票上注明是否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影响时间及影响范围,凡停电超过1.5小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工资科,并经矿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签字后的停电票必须报矿调度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企管科管理职责 1、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在确保安装质量动态达标的同时,对各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2、对各单位日常班前、班后,发放、收回识别卡建立台帐的
6、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现象进行查处。第十一条供电工区管理职责 1、负责矿灯房检卡器的日常维护,出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2、负责井下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的日常维护、检修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3、负责矿领导识别卡的更换。 4、负责随时出具识别卡更换证明交安监处信息办后生效(识别卡更换手续与更换矿灯手续相同)。第十二条工资科管理职责 1、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考勤信息的日常管理,确保职工准确考勤;及时对不能按正常时间上、下井人员等情况进行处理,并根据井下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系统内人员考勤信息。 2、负责根据井下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对于人员增、减变动,及时变更系统内考勤时限、津贴标
7、准等信息,并每月月底统一通知调度室电话维修班变更信息情况。 3、负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下井人员的考勤信息。 4、负责监视所涉及的考勤系统运行情况,出现异常,及时与调度室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1、机电安装队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线缆的敷设。 2、井下各单位,必须熟悉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所有人员定位系统各设备的分布位置及安装(安装时提供电源)、供电方式,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对所辖范围内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完好、送电及质量标准化等工作负责。运搬工区在保证上述要求的同时,对停送电严格把关,并通知调度室涉及影响的分站,确保各上、下井口及其它地点分站、读卡器不间断的正常运行。 3、为保证下
8、井人员及人员定位系统的唯一性,杜绝捎卡现象的发生,所有下井人员的识别卡由各单位自行统一进行保管,并对识别卡发放、收回建立台帐。各单位值班人员对本单位当天下井人员识别卡下井发放、上井收回进行负责,确保当班下井人员与发放、收回标识卡的数量相一致。若因单位管理不到位出现捎卡等现象,将追究当天值班人员和单位党、政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装备要求 第十四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地面中心站 1、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
9、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使用时间不小于4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十五条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第十六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第十七条xx煤矿应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配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功能要求第十八条系
10、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 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3、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4、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第十九条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2、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3、系统应具有
11、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4、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5、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6、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7、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8、系统应具有携
12、卡人员求救报警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第二十一条系统应能显示系统、基站断电和故障状态,实时显示各基站通讯状态,信号中断时应报警。第二十二条系统监测数据应能接入监控数据网。第六章安装要求第二十三条采掘区队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以及读卡器的设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下井口等候区、主要运输大巷、行人大巷等地点设置分站。人员出入井口、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
13、、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出入口所设置的分站,应能满足识别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功能要求。 第二十五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入井电缆入井口处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十六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或硐室中。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在矿调度室和工资科分别设置显示终端,调度室显示终端须具备声光报警功能以及实时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工资科所设终端,功能上应能满足考勤工作需要。第二十八条系统须矿井主要入井等候室和矿调度室设置符合xx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井下“限员挂牌”生产实施办法要求的显示屏。 第七章管理维护 第二十七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保持
14、良好运行,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八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技术资料。 (一)通信计算中心应制定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通信计算中心从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台帐; 2、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故障登记表; 3、人员定位系统值班记录; 4、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检修记录; 5、人员定位系统巡检记录; 6、人员定位系统中心站运行日志;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8.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 (四)图纸、技术资料
15、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二十九条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应随井下生产系统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第三十条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应绘制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台帐、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设备布置图应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的位置、编号、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图纸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按期进行数据备份,对系统发出报警和异常信息,要立即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中心站及各分设终端报警装置要求声光并行。调度室中心站、显示终端及工资
16、科考勤显示终端值班岗位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二条xx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超时报警定值设置,超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50%。区域超员报警定值设置应符合xx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井下“限员挂牌”生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工作主机和备用主机的切换。每季度测试一次备用电源放电容量,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施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第三十五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维修,在恢复正常运行前
17、必须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矿井应备足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应不少于在用数量的10%。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应比经常下井人员总数多10%以上。不固定专人使用且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应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以上。第三十七条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各种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 第八章奖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电安装队应按照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及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要求敷设人员定位系统电缆,不按要求敷设的,每次罚机电安装队500元;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每次罚机电安装队1000元。 第三十九条所有职工下井时必须携带
18、由矿统一编号及个人固定的识别卡,不得混用他人的识别卡,如发现下井混用识别卡或捎带他人识别卡,每次罚款500元,并按“三违”处理。第四十条供电工区因识别卡故障未及时更换,影响考勤及人员定位和矿调度工作,则对供电工区罚款100元。第四十一条职工丢失识别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职工下井前须检卡,以鉴定自己佩戴的识别卡是否故障,如发现下井没有定位轨迹及考勤的,每次罚款200元,并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职工在井下不得随意按动识别卡报警求救装置,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因识别卡故障发生求救事件的,接到通知后,再次下井前,必须更换识别卡,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下井职工要自觉爱护人员定位系统
19、的设备、线缆,若发现有人破坏,在按设备原价进行赔偿的同时,将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因无计划停电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电源,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严重“三违”处理。第四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电源停电,接到通知超过1.5小时不送电,按送电不及时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七条人员定位识别卡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影响考勤的由自己负责。 第四十八条井下各区队应按照人员定位系统超时报警设置安排工作计划,下井职工工作不得超过人员定位系统超时报警时间,否则每发现一人超时罚款500元,并追究单位党、政责任。第四十八条矿每季度对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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