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XX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 则 XX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阳府发2007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每年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
3、奖励等。 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教育、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复核、公示和低保金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书接受、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服务。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凡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
4、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有违反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法律法规行为,没得到依法处理的; (七)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
5、与户主无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挂靠户口人员;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特殊原因辞掉工作的; (十)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好逸恶劳的人员; (十一)享受低保期间有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第八条家庭人口的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以婚姻法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为依据,按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并共同生活的依据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户口不在本县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
6、申请人家庭计算人口。 第九条家庭年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折价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二)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房屋交易所得收入以提供的房产交易有关凭证为依据,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逐年分摊计完为止;出租房屋收入以租赁协议为准,需经村委会入户调查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家庭收入。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人未与被赡养、扶养和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
7、标准(非农业人口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计算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县农村低保标准(非农业人口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赡、扶、抚养费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虽有协议、裁决、判决,但数额低于给付方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家庭人口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数)后的30%的作为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按30%计算;给付方有两个以上需要赡、扶、抚养对象的,计算其需负担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上述计算应保证给付后给付人家庭实际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8、(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补偿金或安置费等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部分后,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办法计算家庭收入: (一)家庭中有外出打工或在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的工资证明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证明工资计算,工资证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不能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为440元/月)计算收入; (二)车船驾驶人员的收入按每月不低于600元计算; (三)在XX县区城使用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400元,摊位按250元计算月收入,无固定门面或摊位
9、最低按200元计算月收入;在乡镇政府驻地使用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250元,摊位按180元计算月收入,无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150元,摊位按130元计算月收入(年收入按月收入12计算)。 (四)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非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不纳入农村低保,但其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打零工、下散力等收入应据实申报,凡没有如实申报的按每月不低于XX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对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10、又不属于以上各款情况的,按该乡镇农村上年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个人收入。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无农业生产资料的人员,又不属于以上各款情况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个人收入。 第十一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
11、六)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贫困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和丧失劳动力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XX县区级以上医院的鉴定证明;2.家庭成员中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应提供一次性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中有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
12、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4.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要出具月收入证明;法院判决(调解)的赡养、扶养、抚养费要提供判决(调解)书复印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要提供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6.有外出打工的,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复印件时必须同时提供其原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署名对复印件签注验讫意见。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2人以上应深入申请对象家庭,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其他有效形式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
13、,申请对象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在XX县区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入户调查表上签名确认。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成员由村委会主要干部、村民代表、乡镇驻村干部组成,可邀请驻村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加,人数为7至9人。村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低保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上报乡镇的人员,提出建议补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委会要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的原因。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保证民主评议的规范、准确、公平、公正。 (四)一榜公示。村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拟享受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书写必须
14、规范、醒目,公示地点必须在村务公开栏等固定、显眼、群众集中的地方,公示时间必须在5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并公示。 (五)乡镇审核。对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家庭,由村委会填写XX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拟享受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的原因。 (六)二榜公示。乡镇审核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在5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七)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
15、困难户给予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填发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八)三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批后,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所在的村委会张榜公布5天,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九)按月发放低保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待遇的次月起以货币形式由各乡镇按月组织发放或委托辖区金融机构打卡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 每年10月底前为农村困难家庭提出低保申请时间;11月1日至15日为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时间;11月16日至20日村委会一榜公示时间;11月21日至30日为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和二榜
16、公示时间;12月1日至20日为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的时间;21日至25日为各村对县民政部门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三榜公示时间;12月26日至31日为填证、造册登记及资金安排时间。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和村委会要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进行追踪调查,凡享受对象已经失踪或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年度审核,未经审核的自动失效。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程序申报,并及时审核、审批。 第四章保障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
17、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今后,由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状况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突出保障重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 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额。坚持按月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际需求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民
18、政、财政部门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助和资助。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分级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逐级填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申报程序、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资金支付情况等;
19、并公布县、乡镇、村三级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县民政部门应接受公民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诉并负责办理(县民政局举报电话:85865923)。 第二十条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县民政部门的责任追究制 县民政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低保享受对象进行审批,不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造成全县的农村低保工作不能正常有序开展,视其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直接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严格执行农村低保政策,对农村低保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在低保动态管理过
20、程中不按程序管理,审核把关不严,不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将低保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故意套取上级资金,对群众投诉不认真调查处理,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经县民政部门随机抽查,如在已享受对象中有超过5%“应保不保、不应保而保障”的,该乡镇人民政府在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入户调查人员全额追回或赔偿损失的低保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村委会的责任追究 村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入户调查不认真仔细、把关不严、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吃请、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扣压、
21、拖欠低保资金,向低保对象乱收费,不认真进行低保民主评议,搞暗箱操作,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不按低保政策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从而造成群众意见大,社会影响较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低保对象的责任追究。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停止或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3倍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民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金的; 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故意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或村委会,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单位出具不实证明材料,责任人是党员、干部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辱骂、欧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况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农村低保工作考核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XX县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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