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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规章制度.docx

1、 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农业、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2、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对实施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 第六条蔬菜基地建设依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 第七条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 规划建设征用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用的专

3、业菜地; 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保护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蔬菜基地应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条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地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按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

4、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用。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用。 规划建设征用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5、 第十三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要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征用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

6、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用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一补一点五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农民承包和依法转包的专业菜地必须种菜,不得改种其它作物,不得丢荒。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导和扶持农民种好菜。 第十九条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

7、无法治理的,应予停产或搬迁。 菜地严禁施用违禁农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赔偿。 依法征用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用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

8、法第十六条,将专业菜地改种其它作物或将菜地丢荒的,乡(镇)、村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超过限期不恢复种菜或仍然丢荒的,由土地发包单位解除其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被征用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一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菜地征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一倍收取菜地荒芜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以上标准的两倍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

9、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更改规划红线的; (三)给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土地使用证的; (四)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五)贪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蔬菜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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