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
(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
2、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XX县区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毕教通【2012】
249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
(一)初中转学
1、县内转学。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
3、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
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严禁诱导“学困生
4、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四、借读
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教育管理中心备案。
五、休学与退学
(一)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小学须持在乡镇以上(含乡镇级)医疗证明,初中须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小学由当地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初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初中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六、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准留级。
七、毕业
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八、其他
(一)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