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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征地规章制度意见.docx

1、 农村集体征地制度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以下简称“征地留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目的 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是指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核定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留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经营性开发,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股金分配,长期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发展权和财产权,从而使被征地农民的收入真正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水涨船高”。 二、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操作办法 (一)征地留用地的比例 实施征地留用地以村为单位,以**年起

2、将按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土地,原则上按5—10%的比例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区县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标准。征地留用地面积按比例确定后,可以实行一次规划选址,分期实施。规划面积确定后,具体实施面积应按每次实际征地面积比例配给指标,逐步实施。 按照“三个集中”要求,凡全村耕地按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可以按该村农用地5%左右的比例配给留用地指标,由乡镇帮助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中调剂。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各区县制定。 (二)征地留用地的选址 征地留用地的选址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区县域总体规划,从有利于村

3、级经济发展出发,实行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本村确实无法落实留用地的,可以在本乡镇内异地安排。 (三)征地留用地的用途 留用地主要用于能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开发,如标准厂房、商铺、仓储等不动产项目。征地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房开发,不得用于风险担保。留用地开发的项目可以由集体经营,也可以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留用地的收益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四)征地留用地办理 征地留用地应依法征为国有,并

4、通过出让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鼓励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 (一)坚持“多予、少取”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留用地被征为国有并通过出让手续获得使用权过程中,可以免交上缴地方政府的各项规费,土地出让金扣除有明确规定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后,市和区县所得部分全额返回。 (二)明确留用地的性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留用地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防止资产流失,留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留用地确需调剂转让的,须经所在村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方可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村留用地”获得的资金应用于购置有增值潜力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不得把资金直接分配给个人。对经批准的村留用地,在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注明“村留用地”字样。 (三)配套建立社区股份制 实施征地留用地的村,应深入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把包括征地留用地在内的各类村级集体资产,按规定量化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使农民能够享受长期的股权和股金分配。对于涉及撤制的村,也要参照上述办法配套建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并把资产按股份量化到人。 四、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的

6、职责 实施征地留用地是一项事关农村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大事,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明确分工,共同推进:规划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审批工作;土地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过程中给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指标的核定工作,及时办理留用地的有关审批手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导和帮助涉及留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确保农民的权益。 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各区县要在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将留用地的指标落实到村,并建立台账。征地留用地的审批手续按现有规定,原则上由区县办理,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服务和指导。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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