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传染病防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传染病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每年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防治。 第五条校后勤处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校后勤
2、处由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学校建立传染病登记册和预防接种登记册。 第七条校德育处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教。 第三章疫情报告制度 第八条学校设疫情报告责任人,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组织及电话直报,负责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负责本校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九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
3、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校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向镇卫生院、区保健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四章发生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发现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在
4、学校传染病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防控工作各组织机构,并分工协作。 第十五条设隔离病房,用于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并由专人进行清扫消毒。 第十六条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上级统一要求,实施建议学校做出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建立疫情信息员报告制度,每天向镇卫生院、区保健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 第五章预防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做好新生入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以季节性传染病为重点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对班主任进行一定的培训,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动员和组织学生实施计划免疫。 第二十一条对食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和定期消毒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制度,定期检查。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