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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贿赂推定规章制度利于反腐败.docx

1、 实施贿赂推定制度利于反腐败 文章标题:实施贿赂推定制度利于反腐败 贿赂推定,根据联合国1990年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决议,是指当明知公职人员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也可以作为公诉的根据。目前,已有英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塞浦路斯、尼日利亚、巴哈马以及香港共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了贿赂推定。其成功经验为我们适用贿赂推定提供了实践参考。 我国的贿赂推定制度设计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贿赂推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从国外立法例看,贿赂推定一般规定

2、在单行的反贪污贿赂法中。我国的贿赂推定,也必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且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2.基础事实客观真实原则。已证明或证实收受报酬或给予报酬的行为事实存在,是贿赂推定的前提条件。 3.允许反驳原则。几乎所有规定贿赂推定规则条款的国家均认为“除能提出反证外”,将推定贿赂罪成立。这是由推定的不精确性或盖然性所决定的。在刑事推定中应特别注意被推定人的反驳,以将例外情况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的限度。 4.不得适用死刑原则。一般认为,在刑事推定中,对被推定人定罪量刑要留有余地,因此,对被推定人不宜适用死刑。贿赂推定也应贯彻这一精神。

3、 (二)贿赂推定的适用主体、适用阶段 在证据学上,推定主要是法官的职务行为。但是,从程序上说,如果推定不在审前阶段适用,诉讼就不能进行到审判阶段,就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诉讼程序就无从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发生在侦查阶段,就会撤销案件;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不起诉。 有鉴于此,在制度设计上,贿赂推定不仅可以由法官适用,同时也应允许由侦查、检察人员适用;不仅可以在审前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审判程序中适用;既可以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适用,又可以在作出结论性决定时适用。 (三)不同阶段贿赂推定的具体运用程序 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贿赂推定的

4、具体适用程序均应当保证被推定人的知情权和反驳权,具体如下: 1.采取强制措施时贿赂推定的运用。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运用了贿赂推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只告知其羁押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这主要是从有利于侦查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运用了贿赂推定,应当将运用贿赂推定的情况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处所一并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因为,这时侦查已经完成,该收集的证据已经收集,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已经丧失了发生的可能性,所以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于其防御和反驳。 2.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贿

5、赂推定的运用。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可以使用贿赂推定。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据此,如果使用了贿赂推定,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应当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写明贿赂推定的适用,便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刑诉法,移送起诉意见书是不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对侦查终结时使用贿赂推定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而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也可以通过阅卷获知这一信息。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

6、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反驳可以在审查起诉及其以后的诉讼阶段中进行。 3.作出起诉决定时贿赂推定的运用。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如果在作出起诉决定时使用了贿赂推定,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被告人通过起诉书获知贿赂推定的使用情况,以便在审判阶段提出反驳。 4.在审判阶段贿赂推定的运用。审判是一个群体参与的过程,而不单单是法官的事情。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直接使用贿赂推定,必须由控诉方首先在诉讼中提出使用,并给予被告方反驳的机会,然后法官才能进行推定。如果控诉方没有提出运用贿赂推定,而由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直接使用贿赂推定,会导致被告方丧失反驳的机会。 《实施贿赂推定制度利于反腐败》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实施贿赂推定制度利于反腐败。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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