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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要求暂行办法.docx

1、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2〕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非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照本暂行办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

3、级政府相关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定西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定西支队警务部门是驻定部队和驻定武警部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军事单位和武警部队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道

4、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二)根据全国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部署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

5、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 (六)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七)将辖区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臵,纳入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八)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臵及善后工作;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

6、持,积极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设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出行意识,对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参加道路交通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县(区)应当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 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

7、指导。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工作制度,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管理职能,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3—

8、 (三)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在乡(镇)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管理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安全宣传、辖区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工作台帐; (四)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在村(居)委会设立交通安全服务站,各村(居)委会确定1至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各社确定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加强农村及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服务、管理工作; (五)主动实施并配合公安交管、交通、公路等职能部门做好辖区道路

9、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治或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治理,确保辖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无利用公路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制定宣传教育方案计划,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七)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涉车涉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及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及时提供信息、线索; (八)督促村(居)委会负责对辖区车辆、驾驶人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安全宣传、车辆和驾驶人等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动态管

10、理和日常宣传教育,力争辖区无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和货车、农用车非法载客,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九)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居)委会以及相关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 (二)协调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 (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管理制度;

11、 (五)协助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交通安全信息员、交通安全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辖区车辆及驾驶人情况,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纠正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四)对辖区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五)和辖区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 第三章单位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

12、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 (三)对内部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其及时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与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五)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 (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和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

13、列规定: (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 —5—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 (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四)按照有关要求,对所有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六)录用非本市籍机动车驾驶人上岗前,

14、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有关规定等进行知识培训和考核。 (七)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详细记载送修人和车辆信息以及送修时间、车辆受损部位和受损状况、更换部件等; (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

15、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组织学生在道路上锻炼及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三)配备校车或者租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 —6—防范、应急处臵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四)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安

16、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七)鼓励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交管

17、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严把车辆牌证核发、年度检验工作,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三)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 (四)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 (六)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负责

18、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根据需要,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控; —7— (九)对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情况实施通报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十二)依法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输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9、 (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任务; (二)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

20、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臵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设施。 —8—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21、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二)负责城市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城市道路交通

22、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 (二)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三)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

23、输企业配备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 (四)依法加强道路客运、特种专业运输企业的资质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五)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9— (六)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 (七)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实施培训; (八)负责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并实行2

24、4小时值班监控,对违法行驶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九)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在道路上设臵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 (四)按要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改造工作; (五)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

25、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预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校车

26、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10—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校园周边交通、治安管理秩序; (四)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有关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

27、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依法受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28、 (四)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二)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11— (四)组织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的登记前臵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二)对已被撤销道路运

29、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大投入,提供保障,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二)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把电子警察、监控等路面交通科技设施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

30、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 (四)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安全监察工作,以及车辆的维修许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五)负责监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对车辆强制性产品实施认证,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

31、及产品,对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点; —12—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检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三)会同公安、公路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

32、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公安、公路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四)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新、改、扩建道路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参加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第三十一条保险行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三)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四)健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

33、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信息制度。 第三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有关部门与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规定。 —13—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

34、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不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其他业务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安交管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

35、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 第三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对六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单位,公安交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

36、改通知书并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条对营运车辆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存在重大隐患 —14—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四十一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和交通部门对驾驶人在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运输部门在1年内不得批准该企业新增客运线路或扩大经营规模。 第四十三条未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

37、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机、安监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本级政府或监察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五条发生一次死

38、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所在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肇事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区行政区域内,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取消当年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资格。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15— 第四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与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分别签订年

39、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验收、考核。 第四十八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管理任务,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各单位进行考核、评比、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社区、道路交通安全村、道路交通安全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

40、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16— 第二篇:XX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4〕20号 各市(州)、县(市、区)

41、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XX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XX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相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42、法。 第一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责任进行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是指通过倒查机动车辆超载超限(以下简称“治超”)行为涉及的治超检测站、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以及维修的企业或场所、运输企业和业主及驾驶人、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路路侧护栏安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及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等工 —1— 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43、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四)依法受委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及责任人。 (五)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以及维修的企业或场站、运输企业、各收费公路

44、运营公司及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业主(车主)及驾驶人。 (六)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八)参与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使用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九)参与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十)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第四条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不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除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外,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并对

45、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监察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及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自然人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未纳入政府

46、工作目标,未健全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和配齐工作人员,未制定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 (二)治理超载超限、公路路侧护栏安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等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经费未落实,或者将上级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未将公路路侧护栏建设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超载超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未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未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机)等部门,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加强监管的,未落实

47、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巡查或驻点监管需要的人员、经费的。 (六)经批准设置为联合治超检测站,未按规定落实超限检测计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配套设施的。 (七)未组织相关部门按交通运输部门现行技术规范对辖区内乡道及以上普通公路路侧安全隐患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据实提出路侧护栏建设调整方案,未组织相关部门对路侧护栏建设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交(竣)工验收,申请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未完成当年路侧护栏建设目标任务的。 (八)未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要求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

48、度的。 (九)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未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等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确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的。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二)维修企业非法改(拼)装汽车,应当吊销其经营许可未吊销的。 (三)未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和其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鉴定合格的计重设备、设置计重检测、禁止驶入等标志标牌的。 (四)未按要求或规定与公安部门对高

49、速公路进出站口、服务区等进 —3— 行巡查管控,造成超载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五)对经检测认定的超载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实施卸载或者劝返等管理措施的。 (六)未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驻点或巡查监督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七)未按规定在超限检测站派驻交通执法人员查处和依法抄告车辆违法超限行为的。 (八)未组织对路侧护栏设计按规范审查的。 (九)未督促路侧护栏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建设过程未严格监管的。 (十)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确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

50、育任务的。 第八条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可通行入口的。 (三)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建立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驻点或巡查监督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在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或派驻公安执法人员并开展工作的。 (五)未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导致超载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未按规定查处和抄告车辆超载超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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