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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访工作规章规章制度.docx

1、网上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上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本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信访处理机关依法在互联网上进行受理、答复、督办、归档等信访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网上信访办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网上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部门具体办理和回复的

2、运行机制。 第五条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注明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请求明确,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第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对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网上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二)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已作信访终结处理的; (四)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等带有恶意性语言的。 第八条信访人同时使用

3、网络、书面等途径向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提出信访申请的,以最先收到的申请为准。 网上信访暂不受理在网上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轻重缓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呈报、交办、转送、留存的方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对建议、意见、咨询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回复来信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机关交办或转送单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答复来信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4、日,并告知信访人和交办机关延期理由。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对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根据信访内容和信访人情况,可以采取上网、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回复。回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答复和说明问题;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效果,既要疏导教育,又要解决问题。 (二)要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不该公开的情况在网上公开。 (三)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 (四)对所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或不予受理的来信,应及时予以说明;对没有实质内容、表达不清楚或含有恶意的来信,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

5、及时给予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站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如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网上信访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方便群众的网上信访机制。把网上信访覆盖到乡镇和社区,为基层群众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要重视网上信访工作,单位负责人是网上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研究解决网上信访突出问题。各级党政班子成员

6、要阅批网上信访事项,解决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问题。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上信访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在资金、人力和物力等方面支持信访部门,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网上信访工作的主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及时梳理、登记、交办、转送、审核、回复、归档、督办网上信访事项; (二)负责对同级党政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网上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研究和总结网上信访工作规律; (三)负责协调处理同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网上信访事项; (四)负责定期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交受理网上信访事项的各项数

7、据统计分析,对信访动态实施预测防范,提出有关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五)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在办理网上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信访的技术支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同级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维护、升级,为网上信访的推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确保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二)协助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市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是处理网上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单位,应

8、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充分利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络,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本机关、本部门网上信访事项; (二)对人民群众从网上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建立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制度,规范收信、登记、阅信、办理、督办、回复、反馈、结案、归档等工作环节,提高办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按照网上信访工作办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报送办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网上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网上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与网上信访承办单位的联系,发现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9、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网上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网上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办理结果材料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九条各级信访机构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较长时间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及落实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部门,作为督办的重点,充分利用督查督办资源,进行追踪督办,重点整治。 第二十条督办方式可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网上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每季度应将本辖区的网上信访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访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把网上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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