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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docx

1、县人民检察院行政管理制度 一、全院干警应自觉遵守上级及本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规范化管理。 二、同志之间应相互尊重,加强团结,禁止拉帮结伙,阳奉阴违。 三、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奇装异服、带小孩和酗酒后上班,上班不得大声喧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男同志不得理光头、留胡须、蓄长发;女同志着检察制服(警服)不得浓妆艳抹,穿金戴银。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干警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以及部门正、副职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由分管检察长审批,特殊时期请假一律由检察长审批。 请假须写出书面假条,按前款分级签署意见后交政工部门备查。假期届满不到政工部门销假到岗

2、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请霸王假者,以旷工论处。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假期的,事先应征得领导同意,回院后及时将领导补签署意见的假条交政工部门备查。 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一般事假(非特殊情况)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天,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五天,每超一天扣津贴补助10元。探亲、婚丧、产假、病假、公休假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和上述规定期限内的事假,每天扣岗位津贴2.2元。 六、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上班必须准时签到。虽已到岗,但未按时签到亦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45分钟未到政工部门说明情况者,虽到岗亦视为旷工半天。下班按整点时间(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提前15分钟签退不视为早退,提

3、前下班者以早退论处,提前30分钟早退者视为旷工半天。 七、严禁代签到签退行为,因公不能签到签退,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并由所在部门向政工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特殊情况应向有关领导联系说明并转告政工部门注明,否则视为旷工。每发现代签到签退一次,对代签人处罚10元,对委托人处罚5元。若委托人属迟到、早退、旷工的,另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八、对迟到、早退、脱岗者,每次处罚5元,旷工一天处罚20元。 迟到、早退、脱岗累计5次视为旷工一天。 检察长、副检察长及部门干警人均迟到、早退、脱岗全年不得超过5次、旷工不得超过一天,否则扣发检察长、副

4、检察长及部门全体干警全年的津贴和补助。 九、干警需在节假日、双休日或工作日晚上零点以后加班,须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部门内勤须在下个月第一周内如时填写加班情况,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交政工科备查。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加班已报领差旅费者,不予补休,未报领差旅费者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可在当年补休。特殊时期补休须经检察长审批。 十、在双休、节假日期间,一般干警、中层干部、副检察长离XX县区XX县区域,应分级向本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报告,检察长离XX县区XX县区域应将去向告知副检察长。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一)全年旷工累计达二天,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6次; (二)全年累计病事假抵销公休假和应补休假后仍超过50天; 十二、年终经州检察院目标管理考核,未取得前三名(含第三名)的部门,取消其年终的评先资格。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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