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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制度.docx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X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各区执法分局和高XX县区执法大队办公室分别为市、区两级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机构及其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权限

2、 第五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违 纪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一)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行政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三)未按规定上缴罚款的; (四)拖延、迟缓或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又不说明情况及时报告的。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执法规定和执法程序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有冷、硬、横行为的; (二)个人单独执法的; (三)不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的;

3、四)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求助推诿拖拉,不按规定处置的。 第七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的; (二)着装仪容不整,举止不端,有损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 (三)执法时吸烟、吃零食的; (四)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 第八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纪律责任: (一)拒绝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的; (二

4、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督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督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执法监督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九条执法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内容,可以采取随同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行专项或重大监督任务时,须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查和暗访两种形式。执行明查任务时,必

5、须出示相关监督证件;进行暗访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经批准,执法监督人员可以模拟设置情况,实地了解被监督对象工作的真实情况。监督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撤销所设情况。 第十三条在现场监督中,执法监督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问或复制。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机构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及时将监督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6、 第十五条上级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监督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监督。 下级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监督,并将监督结果报告上级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对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如实登记,现场核实,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执法监督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在适当的场所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每年

7、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的处置 第十九条执法监督机构在现场监督中遇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或失职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二十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暂扣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执法监督人员执行现场监督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

8、一条对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所列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经现场发现或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并结合其对错误的认识,分别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理。 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个人,取消年度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规定,扣减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发现下级监督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执法监督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决定或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执法监督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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