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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行政问责规章制度.docx

1、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XX县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本办法所指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被问责人即经市政府决定问责的上述机构单位行政首长。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过

2、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决策失误、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首长在管辖范围内有违反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规定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有未履行职责、工作执行不力情形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

3、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3、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4、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5、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二)有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情形的 1、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2、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擅自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 3、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 4.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5.随意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6

4、.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7、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8、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三)有效能低下情形的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5、因机关行政效能

5、、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有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情形的 1、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5、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6、(五)有监管不力情形的 1、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2、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它情形的 1、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或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在管辖范围内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7、; 3、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等,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5、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6、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7、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第六条行政首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责令辞职; (六)责令免职; 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采用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方

8、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发现或根据问责信息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下列情形为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问责建议;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问责建议; (四)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或效能、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 (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八)新闻媒体和曝光的材料; (九)其它渠道获知的行政问责信息。 第九条问责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行政副职可责成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或安排该部门

9、行政首长就启动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市政府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责成市监察局或者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问责调查。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问责调查从问责启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市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问责调查结束时,调查机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问责决定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市政府行政首长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根据调查材料的结论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被问责对象存在规定情形的,则依照本办法对该部门行政首长

10、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问责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被问责行政首长及相关单位送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申请复核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市政府作出复核调查决定时,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由原调查机构负责复核调查,也可另行指定调查机构或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机构应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3个

11、工作日内,复核调查机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问责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问责或变更问责决定。 市政府对该问责事项作出最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包括继续执行问责、或终止问责、或变更问责)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对行政首长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追究行政首长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首长和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市人民政府在问责行政首长的同时一并对行政副职进行问责;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全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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