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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规章制度[范文大全].docx

1、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文大全] 第一篇:一次性告知制度鹰山中学教育阳光服务站 一次性告知制 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到我校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

2、结果告知当事人。 违反本制度,贻误工作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首问负责制 凡第一个遇到来我校办事的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或第一个接听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询问电话的我校教职工,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对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对不遵守首问

3、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学校办事,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办处室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对家长来信来访的事件,涉及到那个处室的,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

4、限时办结制以及其他工作制度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违反办事程序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超出时限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办事态度不当、告知不彻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追究责任情形。 服务承诺制 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真诚解答没一个问题认真督报每一件举报全力落实每一项诉求 第二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局工作人员

5、 二、具体内容 (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

6、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第三篇:一次性告知制度XX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7、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或行业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

8、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6.告知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7.告知受援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 9.告知法律援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受援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

9、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四篇:一次性告知制度**县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10、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

11、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

12、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第五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改善管理,加强服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树立食药监执法形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基层单位和群众来我们行政机关或服务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办理者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要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三、对到业务管理部门办证、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四、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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