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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建设规章制度.docx

1、管理工程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改委下达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县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

2、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规划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

3、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县规定的优惠政策。县国土、建设环保、水务、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县重点建设项目: (一)建设的征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三

4、)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县重点建设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科技项目; (三)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应根据本部门、本辖区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县重点办提出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县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县发改委; (三)县

5、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县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县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县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XX县区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

6、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

7、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开工,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重点办。 第十八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招标

8、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县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凡属县重点建设项目均纳入县重点办监督。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报送县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

9、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负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报告制度,按时向县重点办、县行业主管部门XX县区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

10、确保资金到位。属财政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县财政局依据监理单位、县重点办、县发改委签署意见核拨。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

11、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或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12、、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县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财政投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县发改委,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县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

13、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县发改委在安排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县公安机关应做好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制度。县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

14、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须经县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九条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四十条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县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工

15、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

16、活动的;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17、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一)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三)串通投标的;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

18、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做假的;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投标的;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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