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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会审规章制度大全 .docx

1、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大全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XX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XX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 5.XX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

3、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4、 一、划定XX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XX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XX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XX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

5、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XX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XX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XX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

6、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XX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XX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XX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XX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

7、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XX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XX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XX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XX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

8、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XX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XX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XX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XX县区范围预留期限 XX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

9、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XX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XX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XX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XX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

10、矿权转让手续。 XX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XX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XX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XX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XX县区范围图(图名为XX县区范围图,以国

11、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XX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12、 9.划定XX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13、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XX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XX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XX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

14、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XX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XX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的XX县区范围图。变更扩大XX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XX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XX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XX县区范围图。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15、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

1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XX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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