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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规章制度的完善 .docx

1、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二、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面临的问题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过于单薄,与国外的相关制度对比,在制度设计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发起方式和发起条件 首先,庭前会议应该由哪一方发起在理论探讨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审判人员召集控辩双方召开,但反对者认为这将使审判人员陷入先入为主的判断,损害法官心证的独立性。有观点认为应当由检察官发起,但如此一来会造成检察官既当主持人又是参加者的双重地位,辩护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

2、保障。且在法官未参与的情况下,一部分事项并非检察官的权限,也非控辩双方合意能够解决,如是否同意重新鉴定,是否同意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如何申请法官回避等。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庭前会议制度固定化成为我国的刑事诉讼预审制度,设立预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但这也会带来新的问题,首先,实行普遍的预审制度对于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一种负担,会降低诉讼效率;再次,设立预审法官需要法院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要求的司法官,这对于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我国来说是一个“奢侈”的目标。 其次,在什么条件下发起庭前会议也值得思考。如前所述,对于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前会议无疑是一种负担,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但

3、庭前会议召开的起点是否就是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所有公诉案件。抑或是重大复杂案件,如何确定一个量化标准。如果全交由审判人员决定庭前会议的召开,是否有损于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的诉讼权利。如果一个问题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是否需要召开多次庭前会议。如果需要,如何保证庭前会议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 (二)庭前会议结果的效力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就案件有关问题达成的共识或协议如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事项的效力如何。例如,庭前会议中出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若由庭前会议主持人排除,其效力能否延续到庭审程序,即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的决定是否对庭审法官审理案件

4、产生效力,如果产生效力,是否属于事前审判,如果不产生效力,庭前会议的作用又是什么。如果控方或辩方在庭审中不理会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共识如争议焦点的确定,庭审法官能否以庭前会议已达成共识为由予以驳回或制止,理由又是什么。 (三)庭前会议滥用对人权保障的损害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对于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如果在庭审中,辩方提出以上要求,庭审法官1 能否以庭前会议上没有提出而予以驳回。当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能否独立参加庭前会议,如何保障其在没有专业法律意见的帮助下的诉讼权利。在其得到帮助后,能否推翻

5、其在庭前会议中的决定。 尽管庭前会议制度的设计在实践中可能遭遇种种问题,但其积极意义仍然无法忽视,尤其当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已经构建了庭前会议的基本框架,打破了以往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这一中间程序的介入,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索,以期来日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其效用。 三、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的展望 (二)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构想 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条文仅规定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几项基本的庭前证据开示内容,这显然无法涵盖庭前会议程序的丰富内涵,使得其制度价值略显单薄。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

6、来看,庭前会议程序的细化完善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庭前程序的适用范围 首先,鉴于庭前会议的进行需要控辩双方的密切配合,一般的被告人往往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及对庭前会议程序的理解不足,而难以充分掌握对证据不表示异议后,法庭不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质证将导致的程序及实体后果,现阶段庭前程序的适用范围可限定为有辩护人参与的案件。但如果被告人主动提出启动庭前会议的申请,则可以考虑允许其直接参与庭前会议。 其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排除庭前会议的适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就已经具备了快速集中审理的要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此时庭前

7、会议程序的加入无异于增加诉累,因此排除其适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者为审判人员,但法条中并未明确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是否等同于庭审程序的法官。为维护法官心证的独立性,避免法官在庭审时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庭前会议的主持者应当为非庭审法官的法院审判人员。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实践中设立预审法官为时尚早,但如若在立案庭中专门设立审前程序法官则不啻于一种有益尝试。法院的立案庭受理刑事案件后,由专门的审前程序法官对立案后的刑事案件进行甄别,根据案件的情况由审前程序法官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同时,为保障控辩双方的诉

8、讼权利,公诉方和辩护方有权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在法院不召开庭前会议时,要求法院进行解释和复议。将会议场所设立于法院,法院发起庭前会议前需提前告知控辩双方,给予双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3、庭前会议程序的审查内容 进入庭前会议的案件往往是具有一定争议甚至较为疑难复杂的普通刑事案件,法官在召集诉讼各方参与庭前会议后,在会议中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控辩双方证据开示 首先由提起公诉的一方将所掌握的证据种类及名称进行说明,之后由辩方开示其所调取的证据,双方可对证据的举证顺序提出意见,但不得涉及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双方在充分证据开示的前提下,明确没有异议

9、的事实和证据,并由法官整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可当庭由法官制作“无争议证据及事实清单”。庭审时针对清单上罗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简单质证,如举证方只需宣读证据名称等。庭审中围绕庭前会议所整理的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以利于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准备,并在庭审中予以充分阐述,以利于进一步查明事实。 (2)非法证据排除 辩方可要求公诉方提供任一份证据的合法来源,公诉方必须提供,当公诉方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或在讨论过程中可明确证据来源非法的情形下,该份证据将被拒绝进入庭审程序,并由法官登记在案。控辩双方均需保证所提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任一方均可提出对取证

10、程序瑕疵的质疑,但必须提供质疑的根据,经双方磋商后由法官决定是否排除该份证据的适用,在此阶段检察机关可根据最终确定的证据清单修正其起诉意见。 (3)提出回避、重新鉴定、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对这几方面可能中断庭审活动的事由提出申请,一经受理后就应当等待重新鉴定结果做出,或确定新的证人出庭、补充调取新的证据后,方能进入庭审,以节约庭审时间,达到集中开庭的效果。 (4)提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到庭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来在刑事诉讼中将可能逐步出现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形,将此项内容的申请

11、提前到庭前会议中,可由控辩双方共同讨论需要出庭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名单,对一方拟通知到庭的鉴定人员及专家证人资质先行审核,以利于在庭审前作好通知及聘请准备。 4、庭前会议程序终结后的处理及效力 虽然在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庭前会议程序并非设置为刑事审理的必经程序,但唯有赋予庭前会议程序充分的法律效力,使控辩双方均承担庭前会议终结后的法律效果,方能使其真正发挥效用。在庭前会议终结以前,法官应将控辩双方意见、庭前会议所作决定等记载在案,由控辩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再由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分流。 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由于作为定案依据

12、的关键证据被排除而存在重大证据瑕疵导致无法定案的,或经庭前会议的讨论发现起诉认定事实有误的,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或撤回起诉。 其余案件进入主审理程序,在庭前程序中所排除的非法证据将不得进入庭审程序。庭审过程中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只做简单质证,庭审法官根据庭前会议所归纳的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并且,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或辩论方不理会庭前会议所达成的共识或争议焦点,除有特殊情况,如发现新的证据,案件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庭审法官应当予以提醒,必要时进行制止。 庭前程序中决定的回避、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

13、取新的证据,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等事由应在第一次庭审前完成。庭审过程中除非发生新的证据变化,否则应集中开庭,避免重复开庭。应当补充规定,庭前会议上有条件提出以上可能导致审理中断的事由而未提出的一方,在庭审提出时必须提供合理的事由,否则法庭应驳回其请求。 赋予庭前会议的讨论结果以法律效力是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设计的初衷,即提高刑事诉讼庭审的效率,促进庭审结果的公正性的需要。并且庭前会议结果对庭审产生影响并不违反禁止庭前审判的刑事诉讼原则。首先,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是对庭审的程序性事项,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了解情况,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庭审审理的案件实体情况。其次,赋予庭前会

14、议中所达成的共识,明确的争议焦点以法律效力,也是为了防止公诉方或辩护方在庭审中“突击”辩论而导致对方准备不足而损害实体公正。最后,非法证据的排除虽然是实体事项,应该在庭审中排除,但是非法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都必须禁止的,更不能出现在法庭审判中,在庭前会议中进行排除,是对于公权力机关在侦查阶段合法搜集证据的一种价值导向和监督,也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措施。 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目前仍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制度的逐步健全完善尚需要再实践检验中实现。但无论此项制度今后的命运如何,我们始终应当坚持对公正和效率两项基本价值的追求,坚持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的不懈追求

15、如此方能真正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完善。 结论 本文从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设计和完善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我国庭前 会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承担的诉讼职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的理论构想,最终期望能够对庭前会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有所帮助。通过上文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探讨,确立了其在刑事诉讼法律理论层面和实际运行层面的重要作用,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高敏.庭前会议程序与非法证据排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苏琳伟,吴雅莉.构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初探[c].北京:载《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2. [3]王圣扬.刑事庭前程序中的权力(利)配置研究[j].法治研究,2011,(2):97-101. [4]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j].法学研究,1999, 5. [5]范培根.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2001, 7.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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